车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应全面纠正
2011-03-29   作者:余丰慧(独立财经评论撰稿人)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余丰慧

    保险公司按照高估价收取车主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低价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曝光后,终于有人帮车主说话了。不过,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的数据还是让人大吃一惊。据央视报道,经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并且还在呈增长态势。如果任由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估价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缴纳冤枉保费的车主将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将越来越大。
    这究竟是谁造成车辆保险如此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呢?似乎保监会也有责任: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顾名思义应是监督保险业合规合法发展的监督机构,现在却成为了欺诈被保险人的帮手,让人不可理解。
    那么,这种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成立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采取的偷梁换柱之伎俩:明明是“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却被保险公司偷换成了“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就出现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以“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赔偿结果。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无效部分的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却一分钱也没有退还。也就是说,《保险法》没有瑕疵,而是保险公司在保监会未纠正的情况下,通过偷梁换柱伎俩,在欺骗、欺诈投保人。从严格意义上说,应该按照欺诈行为诉讼保险公司、状告保险公司,追诉保监会的连带违法行为。
    而当务之急是,中国保监会应该立即勒令停止使用车辆保险的霸王合同条款。并且从保护广大投保人角度出发,迅速修改车辆保险条例和合同,立即停止侵害投保人的行为。同时,对于以往车辆保险进行全面检查梳理,立即予以全面彻底纠正,要么按照“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处理,要么退还投保人超额无效部分的保险费。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专家:电话车险并非异地投保 2011-03-25
·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酝酿制定车险服务标准 2011-03-18
· 4S店投车险理赔方便 多保无益 2011-03-07
· 根治车险理赔难 要靠铁手腕 2011-02-28
· 深圳新商业车险方案出台 2011-02-23
 
频道精选:
·[财智]天价奇石开价过亿元 谁是价格推手?·[财智]存款返现赤裸裸 银行揽存大战白热化
·[思想]皮海洲:支持李荣融炒炒股·[思想]叶建平:促进消费的前提是改善民生
·[读书]《五常学经济》·[读书]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