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目标不应回避“居民支付能力”
2011-03-28   作者:张冰歌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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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8条”规定,各地要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如今,期限将至,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除山西省的22个之外,其余还不到10个,且房价目标涨幅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大多在10%左右。(3月27日《东南快报》)
  房价目标涨幅大多在10%左右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些城市的房价涨幅不超出10%,就是合理的,并且是政府允许的“合法空间”。不过,这样的房价调控目标,就不是“限价标准”了,而是“涨价标准”。
  “限价标准”为何成了“涨价标准”?请注意,这些地方的房价调控目标的得出,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而回避了“新国八条”提到的另一项重要指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尽管相比之下,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易量化,但它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因素。这个关键因素一被回避,“限价标准”的就失去了民生这个重要依据,没有了这个依据,“限价标准”真实性和它的积极意义也就大打了折扣,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中国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现在,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新建房屋每平方米的销售均价已经高达2万-7万元,与居民收入完全不成比例,远远超出了人们所能承受的范围。买房,俨然成为了压在人们身上的一座大山。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制定房价目标,控制房价上涨,就成为各级政府的一个民生紧要。如果每一个城市都将该目标制定在10%左右,必然会形成一个房价要上涨的心理预期,打破本来已经出现了房价步入稳定或下跌的态势。这样的“房价目标”实在是有违初衷。
  在这样的一个关节点上,针对国家“房价目标”公开计划,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房价目标”为何只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而回避掉“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个重要依据,让“涨价标准”成“限价标准”?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的话算是说到了点子上,他认为,一方面是为了在符合国家调控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被问责;另一方面,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热度依旧有对“土地财政”依赖的因素。
  2月27日,温家宝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对抑制房价还有信心。此外他称,房地产商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应该对社会尽到应有的责任,房产商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现在把温总理的这句“流着道德的血液”放到我们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公开“房价目标”上来,我看也很适用。只要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公开“房价目标”上“流着道德的血液”,就不会把房价目标涨幅只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就不会回避“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就可能避免“限价标准”成“涨价标准”这样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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