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核安全参与权
2011-03-28   作者:潘洪其(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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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3月26日介绍,设在黑龙江饶河县、抚远县、虎林县的三个监测点的气溶胶样品中检测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初步确认系来自日本核电站事故放射性物质的释放,所检测出的放射性剂量值小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仍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掌握范围之内,不需要采取任何防护行动。全国其他地区的气溶胶取样监测点尚未发现人工放射性核素,目前我国环境辐射水平仍在本底范围内。
  自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后,环保部每天发布全国主要城市辐射水平以来,26日黑龙江三个监测点检测到极微量核放射物,是首次确认日本核电事故的放射性物质“扩散”到了中国,尽管其影响细微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但环保部仍在第一时间全面、如实地公开这一信息,体现了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上的自觉和担当,值得称道。
  连日来,环保部门的环境辐射信息发布,让公众知道了“空气吸收剂量率”、“天然本底辐射水平”、“气溶胶”等与核监测有关的指标和概念,了解到日本核放射物质的影响在扩散过程中将如何发生变化等知识。同时,环保部相关机构的官员接受采访,针对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事故原因,从中国核电厂选址及设计对预防海啸的考虑、万一发生严重事故如何确保安全壳完整性等方面,说明中国新建核电厂有较高的安全水平。这些都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角度,较好地满足了公众知情权,起到了释疑解惑、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积极效果。
  上述核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之所以卓有成效,与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环保部门一项“优势职能”分不开。一个突出的例子是,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年4月11日环保总局(2008年机构改革时组建为环保部)就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成为第一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中央部门。然而,环境信息公开不仅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要满足公众对环境事务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参与权为核心)。西方发达国家核电站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表明,公众对国家发展核电的参与程度,决定了公众对发展核电的接受程度,广泛而充分的公众参与,不但有助于国家核电战略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也能让公众和政府一道有效分担核电监管与治理的任务,即便发生核电事故,公众参与也有助于政府采取更得力的处置措施,将事故危害和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
  中国公众的环境参与之路并不平坦。2009年中国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条例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原本为公众的环境参与设计了详尽、具体的途径,使公众可以在各种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及工业、农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实质性的参与作用和影响力,但《条例》正式通过时,删去了公众参与的大部分内容,只留下了几条照搬自《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性规定。鉴于法律保障不力和社会发育不足,公众的环境参与明显滞后于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需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用,为公众的环境参与搭建广阔的平台,推动公众参与到核安全事务等多方面环境事务中来,切实保障公众在核安全事务中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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