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出台措施,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使投资者获得更多回报,争取形成较为健全的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还可能着手研究适当降低红利税税率,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分红情况挂钩。 在A股市场,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问题一直存在。从上市公司层面看,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无红可分”。按照规定,所有A股上市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分红。但不少上市公司经营滑坡、入不敷出,使得分红的重要前提不复存在,在上市公司自身难保的同时,相关投资者的分红权落空。
二是“有红不分”。从上市公司实现持续盈利到投资者分红权的顺利实现,其间受多重因素制约,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存在分红的基础和能力,而且取决于上市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分红主观驱动力。因此,一些本来具备条件、应该分红的上市公司干脆借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等名义“有红不分”。
三是“多红少分”。本来,分不分红、分多分少都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只要按规定办即可。然而,从实际执行看,部分上市公司在推出分红方案时未能严格按规定执行,存在“多红少分”、“缺斤少两”等现象。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是导致少分红甚至不分红问题持续存在的直接原因之一。
从现行法律和制度层面看,则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须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红利税的规定存在着税率过高、征收对象“一刀切”等问题;二是在交易规则中有关除权、除息的规定方面,除权除息后的参考价是按照税前现金红利计算确定的,在剔除红利税后投资者账户资产实际上存在着“明保暗降”的不合理现象。
分红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A股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方式由依靠分红回报转向依靠股票差价,这不利于培育资本市场长线投资理念,不利于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也不利于构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在上市公司和制度法律两个层面上存在的分红问题已成当务之急。作为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尊重股东、回报股东、全力维护股东利益”宗旨,在提高分红比例、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做到“该分则分”、“及时足额”;作为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有关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分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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