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起征点不是唯一
2011-03-23   作者:于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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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起征点再度激起千层浪。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正在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做进一步修改,预计3月底将再次上报国务院。该报道援引国税总局相关人士透露的信息称,个税起征点将提高为2500元或3000元。而我国现行的9级累进税率也或将减少为5级。个人所得税修改方案通过后,将上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最快或将在4月提交,6月进行二审,下半年开始实施。
  此言一出,网络哗然,认为有逗你玩之嫌。3000元以下的起征点与全国“两会”期间委员们提议的5000元相去甚远,更与茅于轼等人提议的8000元有天壤之别。不过,笔者认为,如果过度纠结于起征点的调整,或许会遮蔽税制改革其他重点。
  从个人所得税功能来看,一直有增加税源以及调整收入两大功能。前者在分税制改革之后进步神速,个人所得税增速每每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甚至成为某些地方主要税源之一;而后者效果则不尽如人意。每次个税调整的纠结之处也在于如何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收入调节方面,起征点的意义可能并不是最大。根据“两会”委员刘克崮的数据,目前城乡有收入者中,缴纳个税的比例为10%,城镇有收入的居民中,这一比例为26%。 起征点上调,工薪阶层会有减税,然而显然高薪阶层减税更多——这也无可厚非,问题就在于中国不少收入来源并非工薪收入,而是灰色收入、资本利得等收入,在既有个税的框架内调整根本无助于体现个税的意义。
  单纯来看,3000元个税起征点低了么?未必。对比其他国家情况,个税起征点有高有低,简单横向比较购买力来看,无论2500元还是3000元都不是低得不能接受的水平。以美国为例,压根就没有个税起征点之说,基础税率设定为10%,最高税率为35%。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对应的则是享受公共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的不同。
  个税怎么改才能体现效率与公平?首先,笔者认为上调起征点必须制度化,无需年年讨论是否上调,而是可以与通胀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挂钩,逐年上调。
  其次,在调节个税起征点之外,个税改革更应该灵活化。首先应该体现多样性,比如税收征收是否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同时也应该体现地域差别,不同城市体现不同的起征点以及税收分类——不要以技术难题作为推脱,房产税不也顺利出台么?其次,个税征收更应该注重扩大税源,让灰色收入等尽量纳入税制渠道。这需要通过实名制、个人征信系统等配合——作为现代国家,这也是不得不做的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这些举措对于杜绝腐败等行为也行之有效。
  最后,纳税是公民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权利。税收的应用以及分配需要更多公民参与以及媒体监督来加大其透明度。对于工薪阶层,在个税征收过程应该推出更多退税措施,比如在购买房屋、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方面给予一定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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