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绿大地成为打击欺诈上市标本
2011-03-23   作者:皮海洲(湖北,财经评论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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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即便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学葵和绿大地的不过是5年以下徒刑、3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绿大地首发募资34629万元),而目前何学葵所持股票市值接近10亿元。
  3月18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部门逮捕。这一消息21日也得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证实。该负责人表示,经行政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包装上市在中国股市早就是公开的秘密,甚至市场上也出现过“江苏三友欺诈上市案”,但因为欺诈发行股票而导致董事长被抓,还较为罕见,足见绿大地上市时问题的严重性。
  但何学葵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哪些人还应该一起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的关键所在。如美国的安然事件,安然公司因为犯有欺诈罪,不仅公司倒闭,而且几乎所有的公司高管都被起诉并被判以重刑。作为案件的两名主角: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入狱24年零4个月,并且还承担上亿美元的财产追偿;安然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肯尼斯·莱于2006年7月死于心脏病突发,未能等到最终判决下达,但美国政府表示还将向莱家族追讨1200万美元的赔偿金。不仅如此,为安然公司服务的著名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也因此倒闭关门。正是这样的严刑峻法,震慑着美国上市公司不敢轻易犯险。
  但我国的法律显然对欺诈上市者要“宽容”一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欺诈发行股票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因此,即便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等待何学葵和绿大地的不过是5年以下徒刑、3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绿大地首发募资34629万元),而目前何学葵所持股票市值接近10亿元。通过欺诈上市,何学葵获益匪浅。作为绿大地公司来说,也会安然无恙地挂牌上市。
  因此,为促进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有必要以绿大地为标本,从重处理欺诈上市事件。一方面要全面追究绿大地公司、原公司高管、保荐机构、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是通过绿大地欺诈上市事件,来推动《证券法》与《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若能做到这一点,那就是绿大地公司对中国股市的最大“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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