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介入“瘦肉精事件”
2011-03-23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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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南京市建邺区纪委、监察局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某等3名涉案人员提出行政撤职的监察建议,对沙洲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人王某,由其主管部门沙洲街道农办予以清退。此外,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涡的双汇集团不久前继致歉后再次发表声明,宣布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添加“瘦肉精”,早在2008年就被最高检和公安部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显然,河南“瘦肉精事件”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公众一般只知道其具有批捕、公诉、反贪污贿赂的职能,但却鲜知检察机关还具有立案监督职能,就是监督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以及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职能。具体到“瘦肉精事件”,大量的涉嫌违法使用添加“瘦肉精”案件,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后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是作行政处罚,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后并没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就有义务督促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有义务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这些案件立案侦查。
  此外,检察机关尽快介入,还必须深入查处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贿赂犯罪。从媒体披露来看,有关监管部门明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却一路放行,这里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所管辖。对于这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由纪委的违纪处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由检察机关介入深入调查,大力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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