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多月前,笔者曾撰文建议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见《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上海证券报2010年12月20日)。令人欣慰的是,今年国务院“新国八条”第一条首次提出:各地制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时值3月下旬,已逼近了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最后期限,但各主要城市几乎都不愿“敢为人先”。而为数不多的已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二、三线城市,形势不容乐观:银川提出房价上涨幅度要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同比增幅要低于10%;昆明提出房价涨幅目标为低于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上周五,太原表示房价控制将不设具体量化指标,但涨幅不应超过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同一天,广东佛山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查各地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太原地区生产总值预计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预期均分别增长10%以上;而佛山今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计划为12%。可见,各地已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几乎都是两位数。不能不说,如果各地房价涨幅目标保持在两位数,楼市调控前景将是令人忧虑的。 由此,笔者想对制定房价控制目标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意见。 首先,楼市的投资性需求量跟房价的预期涨幅密切相关,如果房价预期涨幅远超资金获取成本或其他投资的机会收益率,就自然会引来逐利资金购房投资。 如果人们普遍预期楼市会下跌,不仅会消弭投机性购房需求,前几年购买的第二套乃至第N套住房都会急于出手,变成市场供给,由此带来楼市供求形势的逆转。因此,房价涨幅控制目标宜低不宜高,而如果政府制定的房价涨幅目标较高(比如10%),不仅无益,而且可能有害。 从理论上讲,投资性购房的收益=房价买卖差价+房租收益,目前购买二套房的长期贷款成本为年利率7.26%(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假设有人购买二套房后用于出租,租金年收益率为2.26%,则在不考虑其他次要费用的情况下,当预期房价涨幅超过5%(即7.26%-2.26%=5%)时,以贷款投资性购房就有利可图。因此,只有将房价预期涨幅控制在5%以下(也差不多是CPI的涨幅),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平抑房价。从去年的各地房价涨幅、一年来楼市调控累计的政策效应以及近期的市况看,5%以下的房价控制目标是不难完成的。 其次,从已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几个城市情况看,主要考虑了国务院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的前两个因素,而未重点关注“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目前畸高的房价收入比、民众对高房价不堪重负等实情,制定房价控制目标首要考虑因素应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才是国家调控楼市的本源及民心所在。温州将降低“房价收入比”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当地官员考核体系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 其三,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的另一个初衷是,将房价涨幅跟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并使“房价问责制”具备可操作的依据。由于土地财政、GDP增长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等原因,地方政府在房价上涨中能够获益,而使其对楼市调控缺乏内在动力,这也是房地产调控屡屡难见成效的根源之一。地方政府为了避免被问责,一般会倾向于制定较容易完成的房价控制目标——从已公布控制目标的几个城市看,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几乎都远超其去年的实际房价涨幅。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中央政府应对各地的房价控制目标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并对其审核后才能发布。否则,如果任由各地自行制定房价控制目标,会使房价问责制形同虚设。 其四,考虑到楼市调控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可将房价涨幅控制目标与楼市调控问责的房价涨幅分开设置。例如,制定房价涨幅不超过5%的目标,若实际涨幅超过6%,则相关责任人须公开检讨思过;若实际涨幅超过8%,则对相关官员问责免职等。由此,采取“严目标、宽问责”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较严格的房价控制目标加大地方官员的工作压力,并降低公众预期,以遏制投资性需求,另一方面又可避免过大面积的问责免职,影响地方领导班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五,今后若干年,我们应将控制房价当作比控制CPI更为重要和更具战略意义的民生兼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尽力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在楼市调控上像抓“菜篮子”那样“动真格”。实际上,在CPI回落过程中,农产品价格的回调会伤及我们这个社会中最弱势也最该“反哺”的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进而会加剧农产品的供应短缺,造成恶性循环;而楼市调控则相反,其会有利于敦促各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拟定房价涨幅控制目标,较之拟定CPI、GDP目标更具民生和战略意义,应作为常规项目在今后每年都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与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一起提交人大审议。此外,考虑到楼市调控任务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可以将房价涨幅控制目标与楼市调控问责涨幅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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