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比假冒伪劣的危害更大
——王晓晔谈反垄断与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1-03-22   作者:记者 金国中/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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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在我国受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也有17年了,但垄断对消费者的损害,却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近年来,垄断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了。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的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晓晔研究员。

  在垄断的市场环境中谈不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谈到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上,王晓晔研究员分析:
  垄断会侵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如果一个国家提供电信服务的只有一家企业,面对企业霸王条款的老百姓怎么办。机场的候机厅里,只有一家卖饮料的商店,卖给你一杯咖啡要80元,你只能接受。
  垄断也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从垄断者那里买东西,消费者难以实现公平的交易。垄断性的加油站卖给消费者高价汽油,你只能接受,因为你要开车,买汽油是刚性需求,这种情况下,交易的公平性就无从谈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安全使用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让企业提供价格低、质量好的产品,否则,就谈不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了。
  垄断企业因为没有竞争压力,可以轻松地靠垄断获取利润,从而也就没有创新的动力。有统计说,垄断企业的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8%,他们的收入却占到全国职工总收入的55%。2005年作为富布莱特学者我在美国芝加哥待了一年。我记得在芝加哥买一张5美元的IP卡,可以往国内打七个半小时的电话。如果在我们国家,35元人民币的IP卡可以往美国打几分钟?这就是垄断所致。还有报道说,中国消费者的上网费比韩国高百倍。
  垄断企业凭借垄断获得不当利益,又缺乏创新性,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上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都认识到了这点,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有的甚至拆分垄断企业,如美国法院1982年的判决拆分了电信垄断企业AT&T,强迫它向竞争者开放网络。我国的有些部门对国企的垄断行为不够重视,如两年前国内几家航空公司通过中航信联合提高机票价格,这是典型的卡特尔行为,我们却没有看到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

  反垄断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在谈及反垄断法的宗旨与目的时,王晓晔研究员说:反垄断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虽然各国反垄断理论有差别,但反垄断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美国芝加哥学派强调反垄断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其最终还是要企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在德国,反垄断重在保护自由竞争的过程,因为企业在竞争中才有创新的动力,提高经济效率,生产出价廉物美的商品,实现让消费者获得福利的最终目的。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指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提到了反垄断法的各种目的,人们可能对“公共利益”有不同的解释。但我认为,最重要和最终的公共利益还是消费者的利益。我们现在讲“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如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了,和谐、民生从何谈起?就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不一致了。
  竞争迫使经营者不断向消费者降价让利,迫使他们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品种方面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有竞争才能使消费者成为“上帝”,通过竞争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有待加强

  在谈到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从消费者利益出发来规制垄断行为时,王晓晔研究员评价到:
  反垄断法有了,但怎么执行,怎么保护消费者利益,这方面我们做得还是有问题的。
  有关执法部门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去年针对销售绿豆的企业抬高价格的行为的调查。但是,还是有很多侵害消费者的垄断行为没有调查和处理,比如航空公司搞协议抬高票价的行为,就没有看到查处结果。还有手机的双向收费、漫游费的问题也没有解决。虽然开了听证会,但这里有没有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就没有调查清楚。虽然垄断产品的政府定价不由反垄断法管,但是垄断企业如果存在自行调价的空间,对这部分空间,反垄断法还是有管辖权。
  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这些反垄断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侵害或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的调查、处罚,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前年,周泽诉中移动一案,就是依据反垄断法起诉了中国移动对全球通用户收取50元月租费的侵权行为。政府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应该对有关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作出裁决,规制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垄断对消费者的损害比一般的假冒伪劣更大

  王晓晔研究员最后表示:
  应该说,垄断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比一般的假冒伪劣行为的影响更大。像中石油与中石化的高油价、中移动与联通的高话费,以及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明显比一般的假货行为的影响大得多。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也比一般的侵害消费者的案件的影响大得多。比如微软的垄断案,可能会牵涉到全球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要积极地通过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来实现反垄断的终极目标:通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来增加消费者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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