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法院调研显示,超市消费者受欺诈后,很难向经营者行使双倍索赔的权利。例如,蒋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打一个9元钱的官司,结果获取二倍赔偿18元却损失了3000多元,如此亏本的买卖,如果不是为了争一口气,相信谁也不会去干。何况,这还没有算上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呢。无怪于北京顺义法院将维权成本高列为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四大难点之首。维权成本高,必然导致大多数人选择不维权,厂家和商家欺诈就更会盛行,那么,商品的质量就更无法得到保障。 很多人自然会想到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比如去年12月,美国媒体就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个陪审团当天裁定著名烟草公司罗瑞拉德公司向一位去世女烟民的家庭赔偿7100万美元(约4.7亿元人民币),理由是该公司数十年前曾用香烟赠品引诱当时只有9岁的她吸烟。而类似的判决在美国还有很多起,惩罚性赔偿从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美元不等。试想,如果有如此高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还不会积极去法院维权,而那些欺诈的商家还敢如此大胆地不把消费者当一回事吗? “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很遥远,而且,在美国,推动消费进行维权诉讼的也不仅仅是“惩罚性赔偿”。事实上,并不是每一起消费者维权诉讼中,法官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要求。在美国,赔偿的判决分为补偿性裁决和惩罚性裁决,补偿性裁决是给原告以补偿,主要是救济由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原告的具体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则包括赔偿原告除了传统的补偿性惩罚之外的赔偿,以惩罚被告违法行为并威慑其不再发生。惩罚性赔偿通常只有在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比如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重大过失的行为;此外,在举证责任上,原先还须承担较大的责任。但是,即使消费者在维权诉讼中没有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并不妨碍他们积极提起诉讼,因为,他们获得的补偿性赔偿也不会让他们在诉讼中吃亏,他们在诉讼中的各种损失和实际开支会得到弥补。 也许,我们的问题还不在于“惩罚性赔偿”,而是在于,如何先让我们的消费者维权真正能得到补偿。目前,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既不像是补偿性赔偿,也不是惩罚性赔偿。因为,它无法起到惩罚性的作用,许多案件都是小额诉讼,即便是“十倍赔偿”,总额也很小,无法对商家起到惩戒作用,根本不是什么“惩罚性赔偿”;甚至,它也根本无法起到补偿性的作用,因为在小额诉讼,即便是“十倍赔偿”,根本不足以支撑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实际开支和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在人身损害赔偿等一些案件中,才对当事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进行赔偿,这种受欺诈的商品维权中,并不会赔偿实际支出与受到的损失,这就导致蒋先生获得18元赔偿却损失3000多元的问题。 解决消费者不愿意进行维权诉讼的问题,其实第一步并不需要走很远,那就是“双倍赔偿”、“十倍赔偿”加上一条,厂家、商家必须补偿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开支和造成的损失,让当事人在维权诉讼中不吃亏。而后,再考虑在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商品欺诈案件中设立“惩罚性赔偿”,让厂家与商家不敢作奸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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