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维权渴望一部良法
2011-03-22   作者: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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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布《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70.2%为尘肺病,66.7%的职业病发生在民营企业,37.8%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这一连串数字让人很纠结,但更揪心的是,职业病维权难将许多受害者挡在了法律大门之外,迫使近四成患者放弃赔偿要求。这份报告通过对珠三角、长三角、中西部等重点区域职业病调查显示,因材料不全,需要走完职业病鉴定法律程序的时间为1149天,紧随其后的工伤法律鉴定长达1514天,这算幸运者,很多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历10年维权没拿到任何赔偿。
  这是多么漫长的“马拉松”维权,不仅耗费了患者大量的费用,更摧残着他们的心灵和维权意志。
  维权难,既有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故意设置障碍,规避赔偿责任,更因为现有法律对职业病鉴定设置过高、繁琐的准入条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些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职业病高发大都是非公企业,有几家能做到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相反,许多企业为逃脱职业病治疗与赔偿责任,拒绝承认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让企业主动证明与职业病有关,岂不是与虎谋皮?而职业病患者以农民工为主,社会地位、文化程度、职业生涯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决定了他们很难提供准确、完整和过于复杂、繁琐的证明材料。
  不久前媒体报道说,在广东打工的农民唐建友突患急性白血病,他长期从事喷漆工作,认为自己是职业病,请求鉴定,但按照广东省职业病诊断要求,劳动者要提交12大项材料,包括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等。尽管唐建友保存有工厂的工牌、社保卡、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但仍然不符合鉴定要求,直至病死未能讨回公道。
  从维权难看打造一部良法的重要性、紧迫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近9年,这期间,职业病种类在迅速扩大,发病人数呈几何级数上升,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笔者揣度,当初的立法旨意或许是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但由于设置了复杂的准入标准,客观上偏向用人单位。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法,理应方便劳动者维权。有报道说,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人群高达近两亿,《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有欠力度。
  令人欣慰的是,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笔者浅见,修法的重点和要旨在简化举证程序。
  首先,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准入条件要由繁变简,方便维权。劳动者只要能提供与企业有关的人证、物证,包括工作卡号、工资条、劳动合同复印件、工友证明等,鉴定部门就应受理,无需企业开具所谓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其次,对故意规避和逃脱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无良无德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职业病责任追究要有一定的滞后期。专家说职业病潜伏期常在5年以上,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后,不见得立即发病,《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应保留若干年的追溯期,在此期间内发生职业病仍然要追究过去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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