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房无产权证是一种不公
2011-03-16   作者:苗迎春(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教授)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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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小组会上,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建议给农民发房产证,并认为给农民住房发产权证至少有三大好处:第一,农民的房产权得到确认后,将对农民以后处理这个产权,包括今后一旦政策允许出让、抵押等,都是一个主要依据;第二,农民有了产权证后,房屋就会增值;第三,有利于解决很多农民家里空置的宅基地。为了增强建议的可行性,厉教授还建议,在进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可先给已搬进集中居住地的农民发放住房产权证,以此鼓励更多的农民由分散居住转向集中居住。
  笔者认为,厉教授的建议抓住了当前农民和农村问题的关键,是对农村改革方向的一种客观面对和深层次思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我为这一建议叫好。虽然有些委员提出反对,认为“农村房产证的作用有可能被高估,在远离城市的地方或者穷乡僻壤的地方,有这个证也没必要”;“在农村房子是盖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能不能被当成私产?农民的房子到底能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可以变卖?这两个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农民房子发房产证流通不大可能”。
  对于某些政协委员的反对意见,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既然国有财产都可以改制或者变卖,城市居民购买的房屋可以拥有“两证”,为什么集体所有的农民房屋就不能颁发房产证?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试点不断扩大和进行的今天,如果不给购买新房屋的农民颁发房产证,而只给他们永久使用权,不允许农民将购买的房屋抵押、转让,甚至连出租都不允许,况且很多农民购买房屋的资金不少来自于银行贷款,这样的政策本身是不公平的。据了解,不少地方新农村建设试点中,与购房农民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不给农民原有房屋补偿,而且必须将原有房屋自行推毁且无偿上交自家宅基地才能购买新农村建设房屋”。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无异于对农民的直接掠夺,是歪曲中央政策、引发民怨的馊规定,也是未来广大新农村的不稳定根源。
  其实,除了农民房产证问题外,现在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如何保障这部分农民的利益也是我们越来越不能回避的现实。有些农民失去土地存在客观原因可能无法解决,而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是可以通过政策调整来解决的。比如,原来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这是一项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好政策,尤其是留有的机动地很好地解决了各家人口数量变动的问题。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长,原有机动地基本已经用完,使得通过机动地调解人口变动带来的家庭土地增减正变得越来越困难。
  据调查,很多农村孩子都十几岁了,因为30年土地承包期不变而无法分到土地,有些老人去世多年却仍然由其子女继承土地,客观上造成了农村新的不公平问题。对此现象,如果我们不认真加以解决,未来70年土地承包不变的政策将会带来更多的问题,积累的民怨有可能越来越深,届时解决三农问题将会更加困难,也有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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