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堪称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体系形成后的路怎么走,则同样决定着这块里程碑的分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本次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的报告,指明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方位,也指明了将来一个阶段的着力方向。 一方面,如果没有实施,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过是一堆废纸。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另一方面,如果说过去一些领域的不规范现象,是由于“无法可依”,尚且可以“原谅”;当法律完备后,倘若依然得不到遵守,那么不仅会动摇具体法律的权威,更会损及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确保法律的实施,从现实来看,其难度一点也不低于法律的制定。这与法治传统缺失的历史背景有关,也与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博弈密不可分。 经常可以听到一些地方干部雷人之语:“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按照法律的程序执行工作,基层工作没有人搞,我们要依法办事会寸步难行的。”这样的草莽思维和权宜之计的背后,有根深蒂固的长官意志:习惯于一厢情愿为民做主,习惯于绕开程序雷厉风行;更有精巧的利益考量:法律会制约权力,绕开法律、避开程序凭权力办事,不仅让办事更方便,还可以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所谓“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至于法律,则可强可弱,可软可硬,可揉可捏,可扁可圆。这种背离法治思维的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不仅消解着法律的权威,也给社会治理埋下隐患。那种“信访不信法”的思维,那种“花钱买太平”的尴尬,那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疲于应对,无不说明,背离法治思维的“短平快”治理方式的不可持续性和饮鸩止渴。也是从这个角度,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需要各级执法者的用心呵护、率先垂范,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有法可依”迈向“有法必依”,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历史性跨越。走好这一步,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各级政府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需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监督。只有“实施”真的硬起来了,法律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刚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有坚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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