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媒体称地方解决公租房的建设资金需要长期沉淀,考虑吸引有关低成本资金投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试点动用公积金投入。报道一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不过,解决公租房的建设资金需动用公积金投入,在当前地方大片土地批租发展商品房,国家财政收入超过8万亿元的情况下,让人听了“啼笑皆非”。 住房公积金是什么资金?按照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定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格地说,这是私人资金和财产,包括公积金增值收益。来源于中低收入缴存的公积金,难道地方政府部门上报了国家就能用于公租房建设? 再从法律层面看,个人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一种住房储蓄存款集体互助基金性质,也属于一项专项基金。所有权属于该项基金所有缴存者。我国2007年制订的《物权法》第六十五条明确阐明,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在公积金增值收益方面,《物权法》也作了界定,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国家规定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有法定强制缴存的义务,对滋生出来的两部分增值收益(即一部分是缴存人所缴的金额放银行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另一部分是将缴存金额汇集,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理应享有两次分配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近些年来,对公积金专项基金的管理,并未真正纳入法制轨道。特别在增值收益分配上,仅仅返回公积金存款利息给缴存者,另一部分公积金存贷款利息差额的增值收益,被财政部和建设部等部委先后发文强制征收,如2006年6月、2009年9月和2010年11月发文指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城镇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立法,将这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发展廉租房建设,成为地方财政的“小金库”。现地方发展公租房建设,又要动用住房公积金,改变“长期住房储金“性质,这就使人们在法律上对这项基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产权归属更加模糊。 发展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本无可非议,不过,这是政府的一项公益事业,应纳入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出资解决。擅将老百姓的公积金增值收益去发展廉租房建设,再拿老百姓的公积金投入公租房建设,这实质上是用中低收入群体所出的钱,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这显得有失公平,也有悖于法律。 对此,笔者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立法,制订一部公积金法,并对公积金各项条款实行进一步细化,从法律上更明确公积金资金性质、用途和范围,增值收益归属等。这样,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更有效、更有秩、更规范地管理公积金,也省得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老百姓上缴的钱存有幻想,给我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政府脸上抹黑,让缴存的老百姓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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