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日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京报》3月3日)
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提高民间俗称的个税起征点。其实,关于“提高”的消息,早在2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交流时就已透露,只不过当时并未透露拟提高到多少。不过,自那之后,关于个税起征点应该定多少的讨论再一次掀起高潮,同时广大公众也渴望及时了解国务院决定的提高幅度。令人遗憾的是,公开报道中并未提及拟调整的个税起征点数额。
在笔者看来,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个税起征点不该秘而不宣,故作神秘,除非这个起征点还没有确定。及时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决定的个税起征点,既是满足人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政府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立法民主化、保障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立法的必要手段。
及时公布拟调整的个税起征点,可以有效避免社会各界的胡乱猜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个税改革的方向和个税起征点确定的背景及理由。同时,还可以集思广益,更广泛地征求民意、听取民意,从而检讨决策过程中的不足,或者发现决策实施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便未雨绸缪。
从整个立法过程看,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个税起征点也不应该继续保密。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修法决定所形成的,不过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个提请修改相关法律的“法律案”,它能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还要经过委员长会议决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就是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未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之前,始终是一个“建议案”,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处于“立法准备阶段”,至少从理论上讲,其内容有变动的可能性。而立法的民主化要求,处于立法准备阶段的法案起草者更应最大限度地征集民意、关注民意、吸纳民意和回应民意,而不能进行关门立法。
不可否认,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整个审议过程中仍有法定的程序征求民意,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或省略法案起草等立法准备阶段的公开程序。在包括调整个税起征点在内的个税法修改准备过程中,公开透明、征集民意的程序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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