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上调:务实的措施
2011-03-03   作者:徐冰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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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交流时也明确表示,将提高个税起征点。至此,争议已久的个税起征点是否上调,大体有了相对明确的结果。
  但上调幅度究竟多少,尚未明确透露。3000元、5000元抑或其他,目前存在争议。但不管最终结果究竟怎样,起征点上调本身即已充分表明,此举不仅顺应了民意,更顺应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现实的客观要求”究竟是种什么要求?毋庸讳言,不纳税或者少纳税,乃人的天性使然。上调个税起征点,天然有着强大而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但这种利益面前的向背,不是当前希望提高起征点的本质因素。而是: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远远脱离真实的生活。不仅因过低而导致征税过严,而且本该征的没有征来,本该减税甚至免税的反倒被“一网打尽”。
  就目前的生活现实,20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究竟表达了几许以人为本?体现了多少藏富于民?据财政部统计,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这表明,不仅工薪阶层是个税缴纳的主力,而且工薪阶层还几无逃脱税网的可能。也即,除了那些低于2000元起征标准的,其他的基本上都得纳税,因为工薪阶层的个税征收是以工资单为依据。
  可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其财富多寡,并不主要表现在工资单上。但恰恰是这部分人,才是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而重点盯住工薪阶层,对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反而无能为力的个税征收机制,其实明白无误地表明:当前个税所谓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效力不大。由此的结论则是,不顾客观现实,偏执地强调以个税来调节收入分配,不仅违背了个税的调节初衷,也是在事实上强化对“弱势群体”征税。
  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声音颇具迷惑力:起征点上调对低收入人群没有用处,因其收入大多低于起征标准;相反,却让高收入群体捡了便宜,其纳税因起征点上调而降低了。并由此推导出,起征点上调导致个税总量减少,将使得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降低,更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这种观点极其荒谬。一种征税机制,如果“损不足”有余却对真正“有余”的人没有什么办法,那么,上调税收起征点恰恰是在弥补收入分配机制的缺陷。而就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机制来看,短时间内,对那些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仍然难以形成有效的征收措施。为公平计,没有理由再对工薪阶层的那点税收锱铢必较。工薪阶层的个税贡献,实在承担不起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提高个税起征点,之于工薪阶层的税收公平,是简单而有效的措施;之于调节收入分配,即便不是唯一的,也是难得的有效措施。
  个税在我国是一个小税种,无论总量还是之于税收以及财政总收入的占比,都远比不上其他税种。让个税这个税种中的“弱势群体”,去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岂非可笑?有鉴于此,以及考虑到个税纳税主力是工薪阶层的现实,暂时淡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暂时主要使其发挥藏富于民的功能,应是当前考虑的问题。此番上调个税起征点之所以顺应民心、顺应客观现实,正是由此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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