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出台的“新国八条”首次提出,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但进入3月以来,只有零星几个城市表达了今年房价调控目标,大部分城市仍在观望。(《第一财经日报》3月1日) 向社会公布年度房价调控目标,可以视为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对贯彻“新国八条”的交代,也可以视为地方政府对市民的庄重承诺。这样,地方政府一旦没有完成公之于众的房价调控目标,不仅会受到中央政府约谈和问责处理,还会面临市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的沉重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理解地方政府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谨慎态度。不过,在谨慎态度背后,是地方政府对房价下跌后自身利益受损的担忧和对土地财政的留恋。 房价控制目标定得过高(即涨幅过大),有被中央政府问责的风险;定得过低(既涨幅过小),又害怕一旦涨过头,政府公信力又将受到严重损害。于是,大多数地方政府心照不宣的态度是,在公布时限上能拖则拖,不当出头鸟,绝不抢风头。 分析地方政府的两难心理,绝不是替地方政府辩护。而是因为,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力资源毕竟有限,地方的房价能不能降下去,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态度,和随之而来的后续调控措施。但这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在于,现行政绩考核指标和财税征管体制,使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持有一种堪称溺爱的态度。如果地方政府勇敢承诺将把房价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涨幅内,必将获得中央政府的嘉许和当地市民的喝彩,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大大缩水,建设投入受到严重制约,GDP增幅下降,政绩考核也将居于不利地位。要“虚名”,还是要“实惠”,真是亦真亦幻难取舍。 在见诸媒体的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访谈中,常会看到诸如高房价如何体现本地宜居程度、美誉度之类的说法。而一旦提到落实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很多地方官员就反复强调,城市化进程如何如何导致“刚性需求”,对中央政府及有关部委的刚性规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却往往避而不谈。比如,拿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要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些规定在2009年就已出台,但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官员只看到了土地出让收入和房地产业税费带来的滚滚财源,却对房价飞扬背后经济结构的畸形和民生之累视而不见。 从业已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看,有的表示控制在GDP增幅以内,有的表示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有的表示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真可谓五花八门。鉴此,有业界专家指出,房价控制目标应该和CPI相结合,物价上涨多少,房价上涨多少才合理。其实,这又陷入了房价是不是应该纳入CPI统计范围的学术论争。房价调控目标该怎样向社会公布,并不是高深的学术问题,而是地方政府如何摒弃土地财政,坚持执行中央政府决策部署的政治问题。失去了对土地财政的“爱”,地方政府就不会在公布房价调控目标上左右为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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