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根本上解决民生和民富问题,必须从权利和尊严两方面入手。 其一,必须充分认识到权利是实现民生和民富的前提和保障,党和政府在工作中必须更加重视切实保障民众权利。 要保障权利,首先必须确立不同社会主体权利平等原则。然而中国在实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权利平等原则贯彻不力和双轨制的现实,致使实行市场化的企业与劳动者成为被歧视对象。对企业的歧视体现在行业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劳动者的歧视体现在薪酬、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这些不仅直接导致公民权利不平等,而且带有明显权利歧视和身份歧视。 其次必须建立和健全制约权力的机制。真正的权力制约机制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机制和权利制约权力机制。所谓权利制约权力机制,是就社会(公民)与国家权力关系而言,由社会决定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社会自治机制和社会议政机制构成。 社会决定机制解决的是国家权力来源问题。是社会决定国家,即经济关系决定政治关系;是社会公民决定国家官吏,即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官吏是社会的公仆。 社会参与机制解决的是国家权力产生的途径问题。其形成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标志。其要求是:社会中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和国家权力机构;社会中任何公民要想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和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委托。 社会自治机制解决的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问题。社会自治机制并不对国家权力直接制约,但通过各种自治形式,广大公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培养当家作主的意识。这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出了各自边界,对国家权力形成了一种无形而有效的边际约束。 社会议政机制解决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权力问题。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引下,社会成员以多种形式和渠道,直接了解和议论国家政治事务。而国家法律必须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使每个公民能直接与国家对话。这能改变长期以来国家政治生活对普通民众表现出的“彼岸性”。 一旦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广大民众的主体性就会彰显,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迸发出来。当下中国缺少的不是民众解决民生和民富问题的积极性,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激发民众自主解决民生和民富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其二,必须充分认识到尊严是实现民生和民富的人格和身份,党和政府应借助国家政权力量充分保障和维护普通公民的尊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维护公民个体尊严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忽视个体的“共性”文化正日益向关注、尊重公民个体意志的文化转换。近年来,从废除收容管制制度,到禁止游街示众,再到“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我国政府正一步步将尊重人格尊严作为重要的执政理念。 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是一个长期过程,加之过分强调GDP的经济发展方式影响,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忽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主体身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时有发生。典型案例有:暴力拆迁、对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对上访人员随意关押劳教、对举报人以“诽谤罪”予以拘捕等。这不仅是对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侵害,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公民尊严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只有活得自由、体面和尊严,才会以主人的身份和心态从事各项劳动,才会积极改善自己和整个社会的生存环境,民生问题和民富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题中之意,社会主义要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的每一个人为主义,任何侮辱人格、摧残心灵和身份歧视,都是与社会主义价值相违背的。(本文摘编自《学习时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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