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2011年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透露,今年起北京市的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将无须“挂靠”主管单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实际上,2008年起,深圳已率先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即便如此,北京的做法仍得到关心中国社会组织发育的各界人士肯定,被看作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信号”。 中国内地一直存在一种吊诡现象:一方面,公众希望政府尽量减少对社会事务的包揽,政府也愿意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但苦于找不到足够的有能力承接政府卸下的社会事务的社会组织。比如,上海市民政局为促进社会组织生长设立的“公益创投基金”,就遇到“钱不是问题,没有社会组织应标才是问题”的困境。 另一方面,政府又为成立社会组织设置很高的门槛,特别是规定,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必须找到愿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通常有行政背景的机构,凭借其出具的“批准文件”,才可能获批。由于担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只有风险没有收益,除非有特别的“业务联系”,否则筹建中的社会组织很难争取到“业务主管单位”。于是,大量襁褓中的社会组织要么滞留于申请半途直至夭折,要么“非法存在”却难以正常开展业务。 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组织发育和发挥作用,也使政府对此的管理出现诸多疏漏,加上许多“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不熟悉,“主管”有名无实,“严审批,疏监管”,最后往往导致有活力但没背景的社会组织难以成立,而有背景得以成立的“社会组织”易演变为“二政府”,不但违背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还搅乱了市场秩序。 现在,北京市放宽关于“业务主管”的要求,为北京及其他地方的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正常开展业务,带来了希望。 不过必须承认,放宽社会组织成立条件,要建立在强化民政部门工作的基础之上。原先“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存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合理性:对于一个在相当长时间内,只知有政社一体的“单位”,而不知“社会组织”为何物、有何用的国度来说,突然冒出一大批社会组织,肯定让承担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手足无措。所谓“业务主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此设计的,尽管它并不能真正为社会组织找到有力、有利和有效的管理者和管理方法,更无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现在,双重主管中的那个难以落实的“业务主管”逐渐退出,社会组织的真正主管——民政部门——的责任必须完全落实;相应地,从审计到账目公开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必须执行到位。 更重要的是,行政性条件放宽之后,需建立以法律为框架的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体系,这是对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关键环节。社会组织内靠价值观驱动,建立自律机制;外靠法令政策,接受他律规范。在服务社会、服务特定人群、服务公益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坚持志愿奉献,拒绝市场的诱惑;另一方面要追求公共目标,防止政治化倾向,以完整的“民间、非营利”的性质,建立与政府的相互信任,积累社会公信力,引导各类资源进入社会领域,并通过“社会企业”等形式,以接近乃至超出市场的效率,履行“第三次分配”的角色功能,增进全社会的公正和福祉。 这些过程目标和结果目标的达成,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预见,随着对社会领域认知的成熟和深入,有关慈善、志愿、公益等内涵的法律界定将愈趋精确,社会组织成立、运作和发展都将更规范。彼时,今天看来有必要存在的政府包揽和行政干预,也将有选择地退出,社会组织将以“大贡献小风险”,助推“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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