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我国将继续完善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制度。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性债务十分常见。2010年6月23日,审计署首次披露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通过审计调查18个省 、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截至2009年底这些地方的政府性债务余额高达2.79万亿元。(据2月28日《广州日报》) 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我国,这一行为至今还属于“禁区”。尽管2009年财政部曾为地方政府代发了2000亿地方债券,但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行债券的“执照”,不仅影响到地方债券的发行数规模和数量,也会阻滞我国债券制度变革的脚步。 依据现行《预算法》虽然不允许地方政府擅自发债,可地方政府的变相举债却一直在半明半暗地进行。数字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万亿以上,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负债累累。在这种一向有很强投资冲动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能将地方债券融资用于竞争性行业、投入到当地龙头企业中,甚至搞一些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而对民生顾及不够。 有鉴于此,笔者觉得,倘若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首先要保障发行的债券融资,全部用于民生,而不能“红杏出墙”。实际上,国外也是这样做的。比如日本的《地方财政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国债,但必须是用于民生建设项目方面的专项投入,而不能仅仅为了解决政府暂时面临的财政危机,通过不断举债扩大财政赤字,增加政府信用风险;又如美国,根据美国宪法,州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州年度预算方案,其中即包括了州地方国债的发行方式及额度,经州议会批准后即可生效,但一般也向联邦财政部上报,发行债券全部用于公共产品的供给。 要想地方债券用于民生,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立体化监督体制,不妨借鉴国外做法,专门设立地方政府债券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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