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税”与纳税人不明真相
2011-02-22   作者: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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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馒头税”红了!这个词源于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的提案:“馒头税”指对馒头征收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而面粉、挂面的税率只有13%。潘耀民认为,馒头也应执行13%的税率,为了减轻百姓的生活压力、平抑物价,降低馒头税率无疑是最科学、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新闻一出,引起巨大的反响,当天“馒头税”就被加入“互动百科”的词条。诚如报道里称:如果不是这个提案,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买个馒头还要交税。“馒头税”交了十几年,为啥今天才知道?这背后是中国纳税人意识养成的“不给力”:政府重视“纳税光荣”的教育,却忽视向公民解释税负的具体构成;公民明明在承担税负,却未被告知;国民教育中的税收常识也分外苍白。
  往往有人以为自己工资不到个税起征点,就不是纳税人。其实,每个公民都是纳税人。比如,我们购买的每件商品(包括馒头、自来水)的价格中,都含有交给国家的增值税。虽然普通人从来不接触增值税发票,但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流转增值过程中,商家交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当传到最后一棒时,消费者并没有增值税销项发票可以抵扣,就承担了前面传递下来的税负。这就是潘委员提到的:一个大馒头卖1.2元,老百姓1块钱买的馒头,交了近2毛的税。其实,如果算上运输、消费环节的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老百姓吃一个馒头,交给政府的钱绝不止2毛。
  在国外,为让消费者清楚哪些钱给了老板,哪些钱给了政府,价签往往会标出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有意思的是,前几年外资大型超市、建材店的商品都有两个标价:不含税的、含税的,其间差额就是交给政府的税收,整整17%!但现在,这些都入乡随俗似的取消了。这背后是政府纳税宣传不到位,也是公民纳税知情权被忽视。再比如,所谓“银行利息税”就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税务部门是否该发给储户纳税凭证,以此强化纳税光荣意识?这么做还有一大好处是,免得下回又有另类的代表出来说:个税起征点应降低,让低收入者也纳上税,体会到纳税人的光荣……其实,咱天天纳税,就是没拿纳税凭证罢了。
  其实,两年前潘委员就提过类似提案,但济南税务部门表示:相关税收只有国家层面才有权做出调整。所以,他才会连续第三次提交该提案。税务部门的说法也有道理,在国家规定没改变之前,企业应依法纳税,消费者还得承担馒头里那17%的增值税。
  不过,说到依“法”纳税,有件事得掰扯一下,虽然增值税在我国征收了十六七年,但征税依据并不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1994年施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底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前一个暂行条例“暂行”了15年,现在这个不知要“暂行”到何时?事实上,我国目前虽然有19个税种,但全国人大通过的实体性税法只有2部——《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即除这两种所得税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在内的其他税种,仅有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随着国民纳税人意识的勃兴,这样的局面必然要改变。
  总之,这事得分两个层面看:一是国家应向老百姓明示税务负担,这样大家才不会对“馒头税”莫名惊诧;二是如何减税,藏富于民,与其辛辛苦苦征税,再用国家财政去平抑食品价格,降低CPI,不如少收点“馒头税”,食品价格自然就下来了,CPI也会降,这样“不折腾”,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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