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清“官场生意人”的利息账
2011-02-22   作者:王威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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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荫国,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等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拘。把当官作为捞钱的产业,上行下效沆瀣一气,是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之一。其中,杨光亮的落马尤其明显。当地一些知情人将他形容为一个握有公权力的“生意人”。(新华网2月19日)
  “生意人”的精明和贪婪使杨光亮把违法所得当作“资本”,广泛进行投资增值。放高利贷是他的主要投资手段之一,他从上世纪90年代便开始以18%的年利率放贷,很多老板做生意都要向他借贷,动辄数百万元。办案人员在杨光亮情妇家中等处起获大量借贷收据,多年来杨光亮通过高息放贷获利就达数千万元。
  利息本是由一定数量的本金通过借贷行为后产生出来的,是由借入方支付给贷出方的报酬。杨光亮获得高达数千万元的“利息”,却是他非法聚敛财富的“孳息”,这当然不是什么“合法”收入。据了解,目前杨光亮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失职渎职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正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一定把杨光亮这笔“利息账”算清楚!
  刑事诉讼法规定,“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的范围或外延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混乱局面。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受贿所得、礼金及“来源不明”的财产才视作“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如果犯罪行为人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财产形态(比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司法机关就“穷寇勿追”、高抬贵手了。这显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犯罪的利益收益也应当没收。对照公约,我国法律规定的没收范围显然过于狭窄。为了加强反腐败力度,极有必要参照国际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相应的修改,以期更好地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腐败犯罪所得。
  在毫不留情地追回犯罪分子聚敛的财富这方面,香港廉政公署为内地上了生动一课,该机构30多年来一直追讨前“四大探长”涉嫌贪污所得的财富,终于在2006年5月29日宣布与其中一名总华探长韩森的家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对方同意交出总值高达1.4亿港元的资产。香港廉政公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于35年后所交出的财富数额,是他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坚决剥夺贪官及其家人因腐败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益——这种与腐败分子清算“利息账”的办法,是不是也该用在杨光亮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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