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2月16日《新京报》) 本次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不增不减的延续。全国工商联相关人士呼吁,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力度可以更大一些。有关专家估算,去年执行这项政策,使小型微利企业少缴税达50亿元。应该说,中小企业是当前中国安置就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尽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好相对有限,但对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正面的积极效用;而且对当前每年以显著高于GDP+CPI之和的两位数的全国财政税收收入增长而言,完全是沧海一粟。 严格而言,这些年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不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大都以个体户门面的形式存在,由于其基本无力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因此并没有完善的财务数据。这给各地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了难度。为此,有关部门为简化对这些企业的税收,普遍采用根据其销售额等合并征收一项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甚至一些地方税收部门索性统一设定一个固定的税收额度,以简化税收。但即便如此,鉴于这种简化的税收方式未必符合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向这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征税收入甚至不及其所支付的征税成本。 从这个角度来讲,出于征税成本的考虑,有关部门索性对3万元以下微小企业实行免征也无伤大雅,甚至还可以获得意外收获———进一步增加就业,促进消费。 与此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传递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客观上透射出了税负过重之嫌。小型微利企业的平均寿命率过低一直是一个令各界头痛的话题,即便近年来有关部门实施了对3万元以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未能有效缓解这些企业高死亡率和低存续周期的问题。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较重、整个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 具体而言,年收入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比年收入3万元的职工要高很多。即便采取对应纳税额减半的优惠政策,其全年纳税额也达到3000元,而一个年收入3万元的劳动者,按照每月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全年的应纳税额是6000元(每月500元),且税率是5%,全年应纳税额为300元。 显然,即便如此利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而言,成立小型微利企业还不如外出打工的收入高;高税负所产生负激励效应已经相当突出。事实上,不仅是小型微利企业,目前中国整体宏观税负水平(整合所有税费后的税负)之高已经相当突出,对中国的实体经济已经构成了明显的牵制效应,近年来国内企业虚拟化等趋势明显,特别是目前诸多已经完成原始积累、实力雄厚的民企纷纷想方设法进入房地产等虚拟领域,正对中国实体经济的质量产生显著的影响,并不利于中国未来经济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由此可见,鉴于当前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持续上升、政府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且中国正在积极探索政府财政由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我们认为中国具备较大的降低宏观税负和进行结构性减税的空间。毕竟,基于拉弗曲线,整体税负的降低并不一定会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相反税率的降低如同优惠税率政策将有助于收获意外的应纳税基,并降低征税成本。但适度降低税率具有高度的税收政策稳定性预期,要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这一临时性的利好政策更具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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