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慢性矿难”的戕害
2011-02-16   作者:胡印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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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2009年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为患有尘肺病,其中近1/3的人病情严重,3人已去世。这些人都曾在酒泉一家金矿打眼探矿,尽管操作规程明确规定,金矿开采要有降尘保护措施,但这些工人一直没有任何降尘设备而干打凿岩。由于矿主更迭、没签劳务合同等原因,尘肺工人的维权之路陷入困境。(《焦点访谈》2月14日)
  古浪124名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维权行动还在艰难进行,想来随着媒体和公众的强力关注,或许会有一个不算最坏的结局。然而,从全国来看,这一事件并非孤例。据测算,尘肺病死亡人数已超过矿难死亡人数两倍。尘肺之痛,不仅仅痛在一个个曾经鲜活的农民工的肌体上,也已经并将继续戕害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据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尘肺病占当年全部新发职业病总例数的79.96%,达14495例,是我国患者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与突发性矿难相比,尘肺病无异于一种“慢性矿难”,在漫长的日子里一点点折磨着工人的身体,侵蚀着工人健康,甚至最终夺去工人生命。也正因为这种“慢性”特征,公众才会对尘肺病的伤害缺乏足够警惕。
  尘肺病之所以呈现出“突增”现象,一方面,前些年采矿行业高速发展,行业既已缺乏规范,企业又罔顾工人权益,工人也没有意识和能力,这些均导致必要的劳动保护形同虚设,尘肺病则是积累下来的问题的集中暴发;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上的严重缺位,地方政府往往迷失在对GDP的疯狂追逐中,并没有为工人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甚至认为这是当然的代价。
  从1984年至2006年,古浪县这124名工人陆续在酒泉市肃北县马鬃山镇金矿打眼探矿,他们在出事前完全没有任何劳保措施;出事后,又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没能签订劳动合同,个别人虽曾有劳动合同却在下山时被老板搜走,更何况,这20多年里,金矿矿主更迭竟达37人之多。凡此种种,使得农民工事先事后都无法顺利主张个体权益。
  这一事件中,不排除无良矿主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比如故意不装降尘设备,不签劳动合同,再以缺乏证据的借口推卸责任,等等。但是,同样不能容忍的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不作为。采矿行业的操作规范堂皇清晰,为何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劳务用工也有明文规定,为何没有实地检查督导?既然矿主与镇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镇政府如何体现对企业的监管和对工人权益的维护?
  可见,尘肺之痛更多地肇因于监管之失。现在的集中暴发,病因在前一阶段的疯狂开采,如果不正视它,不从现在开始治理采矿中依然存在的无保护开采,那类似事件将永无休止。经济发展最终应体现在全体民众普遍福利的提高,权益的保护,农民工不应也不能成为经济发展中被忽略、被舍弃的那一部分。一个有活力的、可持续的经济体,首先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这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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