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拥有省著名商标的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一个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汤沟曲酒厂,这两个同样坐落于江苏连云港灌南县汤沟镇的酒厂因为“汤沟”两字的使用对簿公堂。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地名的“汤沟”已经与原告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汤沟”牌酒商品形成紧密联系,“汤沟”二字在白酒市场上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在白酒类市场上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汤沟曲酒厂在酒包装上突出使用“汤沟”二字,不属于对汤沟地名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汤沟”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汤沟地名之争判例,被选定为连云港市法院系统2010年能动“为大局服务”履行司法使命的10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本案判决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为典型案例。
使用“汤沟”牌商标的酒厂不让汤沟镇的其他酒厂显著性使用“汤沟”字样
灌南县汤沟镇是江苏“百家名镇”之一。近年来,酿酒业成了这个苏北小镇最大的经济增长点。1987年1月,灌南县汤沟镇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TG”加文字“汤沟”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该厂生产的汤沟牌白酒系列产品多次荣获“江苏省优质名牌产品”,“汤沟”商标亦被评为“中国市场公认十佳畅销品牌”,在白酒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后该酒厂名称变更为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9月,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改制,更名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汤沟”图形商标转让给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随后,该局将该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形式有偿给予两相和公司使用。
由于“汤沟”商标源于地名,汤沟镇部分白酒生产业主以标示地名为由在其酒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汤沟”二字,还有的企业采取与“汤沟”商标二字相关或字形近似的其他文字作为商标或酒名称使用,或对合法注册的其他商标通过书写方式的变换形成与“汤沟”近似的文字在酒产品上使用,导致白酒市场出现形式多样的“汤沟酒”,由此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2010年初,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汤沟”商标的所有权人,先后就相关侵权纠纷提起5起知识产权诉讼。
早在2006年1月,两相和公司发现该镇某私营酒厂在出售自产的“珍汤”牌精制原浆酒,且该酒产品包装上以红底金字显示“汤沟”字样。为此,资金管理局与两相和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该酒厂名称中使用“汤沟”二字及在酒产品包装装潢上显示“汤沟”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两相和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更改厂名,其厂名中不得含有“汤沟”字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则辩称:“汤沟”属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汤沟镇在明朝末年就以白酒业盛名于世,悠久的酒业文化资源为汤沟人所共有,汤沟人都有合理、正当使用“汤沟”的权利。
“汤沟”承载的丰富文化和历史,决定了不同使用者站在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理由来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由此引发矛盾纠纷也在所难免。
“汤沟”名称之争诉讼在当地几十家使用“汤沟”二字的酒厂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法院判决:汤沟镇的酒厂可以使用“汤沟”字样,但不能攀附“汤沟”商标的知名度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被告在其生产的原浆酒包装上使用“汤沟”二字,侵犯了涉案“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注册商标中涉及地名的,商标权人虽然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之间的联系,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他人使用该地名并不是出于标注产地的需要,而是具有攀附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誉或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则应当认定该使用行为超出了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构成了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别对知名度较高的地名商标而言,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地名,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几乎是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通行做法,中国也不例外。虽然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汤沟”二字来自于地名汤沟镇,但经过商标权人在酒类商品上作为商标的长期使用,“汤沟”二字在原有地名的含义上逐渐取得了商标的含义,且“汤沟”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后开办的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汤沟”地名时就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即只能限于正当表明商品的产地的需要,而不能任意使用。被告在其产品包装的合理位置已明确标注其厂址“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足以表明商品产地的情况下,又在产品包装的中部使用较大的字体标注“汤沟”而非“汤沟镇”,且使用了和涉案注册商标中“汤沟”文字相同的繁体字,表明被告对“汤沟”二字的使用并非单纯出于标注商品产地的需要,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汤沟”地名商标,蕴含着汤沟地名悠久的酒文化和历史,注册于特定的历史阶段和时期,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其作为商品和生产者区分功能的价值日益突显。被告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汤沟”二字,不属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其在产品包装上对“汤沟”的使用方式,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攀附涉案“汤沟”商标的意图。被告一方面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汤沟×酒厂”,并有意将“汤沟”与“×酒厂”作不同的底色处理,故意突出“汤沟”二字,淡化“×酒厂”三个字,另一方面却将自己的商标“珍汤”标注在很不起眼的位置,而且隐藏在复杂的装饰图案之中,不仔细辨别,难以发现。由此可见,被告对“汤沟”的使用并非出于善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专家观点:把握好利益平衡的尺度,对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依法适度保护
法律界人士评析后认为,在决定一个地名能否作为商标时,与该地名的“行政级别”无关,不管是县市地名还是乡镇地名,关键是看该地名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密切,逻辑性强,则该地名是描述性的,不宜作为商标;两者的关系模糊、疏远,则该地名是具有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品的商标。因此,解决类似汤沟地名之争这类侵权纠纷关键是正确把握保护与利益平衡的尺度,对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适度保护。
在汤沟地名之争诉讼中,在确定其他白酒生产者使用“汤沟”地名是否合理时,应着重考量其使用的“汤沟”文字是否起到标示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在保护“汤沟”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对“汤沟”悠久酒文化和历史的独占和垄断,实现和谐共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