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须有制度安排
2011-02-14   作者:刘英团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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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积极引进外资,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9.7%的速度持续增长了30多年,但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等诸多领域也成了外资并购的“盘中餐”。资料显示,我国的大部分行业和产业正遭受着通过并购形式的外资渗透,并呈几何级数蔓延。
  一项外资并购可能不会造成市场垄断,但如果利用不好,可能会对经济、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所以,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外资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既有利于我国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国际投资领域,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法律和实践的重视,但是国家安全的范围则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而理解不同。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均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问题作出过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和规定多是一些原则性意见,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安全审查的依据是什么、谁来审查、程序如何进行,既没有说明白,也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这很容易让相关部门在有关产业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中陷入被动。
  产业安全审查机制是一个与《反垄断法》平行的机制,《反垄断法》是在对单纯的企业行为起作用,而安全审查则是在更大范围内考虑,比如并购对产业上下游的影响,对国家相关领域安全的影响,甚至对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影响等。所以,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立法机关很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等问题作出综合性制度安排,对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进行授权,明确规定组织方式、职责职能以及运作程序,建立起全面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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