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发布一号令,完善和修改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银行业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这一政策充分表明了监管机构对衍生产品这一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破坏性金融工具的高度重视,但囿于职能所限,该办法仅对银行业这样的金融机构作了规定和限制,并未涉及国际对冲基金。实际上,国际对冲基金才是衍生产品的最大“玩家”。 去年以来,不论是国际期货市场中农产品、黄金、原油的强势上涨,还是欧元的剧烈波动,都能看到对冲基金兴风作浪的身影。在大多数国家,对冲基金及其经理是受到监管的,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对冲基金的投资和营销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制。目前的问题是,在集中了大约90%国际对冲基金的美英两国,危机后仍然不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使得全球对冲基金监管网络存在较大隐患。 在国际对冲基金涉足较少的市场中,我国是最大的一个市场。人民币持续的升值预期、人民币加快国际化、房地产及股市资产的不断膨胀,对对冲基金而言无疑是莫大的诱惑。尽管对冲基金直接进入沪深股市还存在一些障碍,如人民币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取得QFII资格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投资规模受限、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等,不过,这些困难不足以绊住对冲基金追求利润的步伐。在QFII、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项目等资金往来渠道中,对冲基金的身影若隐若现;部分贸易合同、直接投资也成为其“隐秘通道”;与此同时,有些对冲基金干脆以“拖拉机”账户或个人名义参与沪深股市。此外,部分对冲基金还在中国境内通过代理分销网络吸纳客户投资其产品。 今年以来,在国际期货市场剧烈波动、欧洲债务危机还未消除的情况下,对冲基金需要在全球寻找一个相对安全的“避风港”,同时获得较高的收益,中国正是他们的重要目标之一。索罗斯就多次扬言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由此,欧美的对冲基金很可能通过QFII、产业投资、私募合作以及地下钱庄等途径进入国内资产市场兴风作浪。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人民币加快成为国际货币的背景下,在国际对冲基金已开始向中国渗透的情形下,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抓紧制订相应的监管对策,以有效防范对冲基金活动可能对中国金融稳定形成的威胁。当前,可重点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对国际对冲基金的监管。 研究制定针对国际对冲基金的具体监管规定,目前可着重考虑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设置专门法规对对冲基金行为加以指引,使对冲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对冲基金的运行。二是由央行牵头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在中国境内拥有权益的国际对冲基金限期登记备案。这些权益除上市交易的证券资产外,还应包括房地产、私人股权、贷款等低流动性资产。三是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对冲基金进入中国境内从事有限度的投融资活动,并对这些对冲基金进行单独管理。针对各种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基金经理任职资格和投资者保护等各项要求,应高于对一般证券投资基金。四是制定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非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政策时应考虑对冲基金的因素,对于对冲基金在上述市场中的活动进行单独监管。 根据历次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的活动特征,对冲基金调整资产组合所引起的跨国短期资本流动是引发金融市场巨幅波动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进入中国的对冲基金的资金出入境频率予以一定限制。资本项目审慎开放,这道“防火墙”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内监管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对冲基金资本流动实时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对冲基金的资本流动情况,并深入研究对冲基金资本流动与汇率、利率等宏观经济和金融指标变动之间的关系。在金融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时,应设法限制对冲基金资金出入境频率,并使对冲基金产生市场波动过大就会导致资产流动性降低的预期,以利于其理性管理投资活动和流动性风险。尤其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后,一味地严防死守不可能将对冲基金拒之门外,与其使之通过各种“灰色”渠道进入,不如促进对冲基金设立公开化。 在对冲基金进入中国之初,需适当限制国内金融机构与对冲基金的业务往来。应严格限制国内银行和证券公司与对冲基金开展的业务范围。初期,双方的合作应以证券经纪、资产托管等中间业务为主。禁止国内金融机构与对冲基金开展以融资融券为目的的信用交易,禁止对冲基金进行卖空和保证金交易。国内金融机构应借助于风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理手段,提高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特别注意严格限制对冲基金财务杠杆倍数。鉴于直接控制对冲基金行为存在一定困难,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是一种有效的间接手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慎重考虑市场风险,严格贷款审查,对抵押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从严要求。对冲基金自有资本毕竟有限,失去了杠杆的支持,就丧失了在金融市场兴风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机构成为对冲基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最后,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应与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就对冲基金监管问题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建立国家间的定期磋商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国际对冲基金动态并借鉴有关方面的有效监管措施。在国内,央行、发改委、证监会、银监会、外汇局应尽快形成有效的联合监管,监管信息共享,以避免形成监管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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