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只是燃放的方式》(2月8日
《南方都市报》)一文不赞成在城市禁放烟花爆竹,其理由是 “仅仅根据某种具体行为造成恶的后果来否定习俗,这是把自己当成了可以宰制他人价值选择的道德超人——
哈耶克说,这是一种理性的僭越和狂妄。”
笔者十二分赞同在城市禁放烟花爆竹,但的确没有什么意图去当“宰制他人价值选择的道德超人”,只是觉得单是今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害就足以令人触目惊心,而且老是担心哪个春节的某一天自己甚至会成为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所以实在忍不住要对这个习俗说“Stop!”另外,问一下那些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害己害他的人,这个习俗要是早禁止了好不好?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把“否定习俗”硬是视为“理性的僭越和狂妄”,笔者认为此逻辑失当。若真按照此逻辑行事,那么我们的母亲、妻女今天还得裹脚;我们男人头上还得留“猪尾巴”,等等。——敢问今人可有谁还愿意保持“理性”不否定这些习俗么?
所以,适时地否定习俗和改造习俗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尤其当一个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时,更要敢于否定和改造一些不合时宜的习俗。从零散村居的小农时期流传下来的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习俗,明显就不宜在人口密集、高楼大厦林立、消防相对落后的今日城市里保留。
习俗改造方式大致有三:一、继承式,如改厚葬为薄葬;二、引进式,如引进了国外的婚姻登记制度,用以取代我国按传统确定结婚或离婚的习俗;三、废止式,如禁止占卜行医、占卜定婚、占卜断事等。——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当然必须尊重习俗,尽量采取第一二种习俗的改造方式。但问题是,反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人不太可能接受替代品(例如电子烟花爆竹),也不太可能只看政府部门举行的烟火表演就算了,而老是要亲自燃放烟花爆竹才觉得过瘾和舒服。也就是说,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年年春节因此而引发的惨剧和损失就会像爆竹声那样此起彼伏;而且烟花爆竹的危害,远不止产生在燃放环节,而是从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每个环节都曾酿出过多起重大惨祸。
在此现实的情况下,赶紧采取习俗改造的第三种方式——禁止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我委实觉得不是什么“理性的僭越和狂妄”,而只是一种理性的回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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