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窃案高发监管何时升级
2011-02-10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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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能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得以解决,则对类似网络黑色经济的打击,将陷入低效循环中,而难以从根本上扭转。
    随着网银普及,近期各地频发假冒银行网站骗取客户密码、实施网银盗窃的案件。去年12月份以来,仅针对网银动态口令卡的智能型网银盗窃侵财型案件,在浙江省就发生40余起,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公安部门透露,此类案件正在以惊人速度蔓延,江苏、广东、北京等地也有很多类似案件发生,涉案总额巨大。
    有必要回放一下网银窃案的主要特点:一是短信群发“善意”提醒,诱使网民上网操作。二是境外注册网站域名,逃避互联网监管。三是高仿真网站制作,欺骗网民输入账户密码。四是连贯的转账操作,迅速转移网银款项。显然,网银时代“钓鱼网站”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并非面对面的传统诈骗手法就可完成。短信群发需通过电信系统;网站虽可在境外注册,但必须向国内电信运营商租用网络空间;网站域名则需盗用国家机关或银行域名。这个过程不仅意味着网银窃案运作链条的延长,还意味着风险成本的增大。网银窃案的高发态势表明,其风险被稀释了,而网络金融监管在认识上和程式上均滞后于网银发展速度是主要原因。
    目前,加强网民自我防范意识、银行和企业自行甄别打假、公安机关进行打击是防范黑色经济的主要手段,尽管在许多个案中这些手段行之有效,但其主要特征是事件管理和事后管理,综合监管层级仍然较低。问题是,当公共信息平台成为网银窃案的辅助工具的时候,我们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和管理手段。比如,谁来回答:网银窃案中的信息、电话传播者和网络空间提供者,是否算得上是不法设租和不法寻租?适用于什么法律法规监管?应该由哪些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如何提高效率?
    不法信息传播并非网银窃案所独有,日常生活中的公共平台充斥着大量黑色经济信息而少有监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可估算。如果不能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得以解决,则对类似网络黑色经济的打击,将陷入低效循环中,而难以从根本上扭转。
    监管缺失造成的惩戒机制缺失固然是“钓鱼网站”风险成本被稀释的主因,由于监管缺失而做的运动式管理补偿,也不足以应对“钓鱼网站”的野蛮生长。所有的行为选择都是风险成本的衡量。一方面,立法环节需要扩大对网络黑色经济的适用面,明晰相关界定,另一方面,行政环节需要加大对“钓鱼网站”的源头控制,工信和工商部门理应更有作为,依法强化对不法信息传播者的鉴别和锁定,避免公共信息平台为其所用。
    当网络已经成长为重要的生产力平台,网络行为已经成为百姓重要的日常生活方式时,行政能力的成长和跟进已变得格外紧迫。从这个角度说,网银窃案高发,是对监管升级的再一次现实地严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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