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保密工作疏忽不得
2011-02-09   作者:卫文省(山西证监局)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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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年一度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定期报告,它不仅包括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的所有财务数据,还包括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计划、公司治理及其他重要事项。一旦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任一个环节保密工作出现纰漏,都可能带来市场波动。从这个角度上讲,上市公司必须切实加强年报披露期间的保密工作。
  首先,必须加强内部保密工作。凡是能够接触到未披露的公司年报资料,尤其是财务数据和利润分配计划的部门和个人,都应该视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严格的登记管理,出现泄密情况的,依法严厉问责。一些涉及年报信息披露和财务数据的部门,如证券部和财务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在接听外部电话或接待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调研时,必须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该说的,绝对不能说,以确保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其次,必须做好中介机构的保密工作。中介公司也是泄密的渠道之一,一旦未披露的年报数据提供给公司以外的人员使用,就很有可能被其利用来炒作二级市场的股价,后果严重。对于那些因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正在证监会待审的上市公司,如确需补充年度报告的,也必须保证在年报披露后再提交给相关保荐券商,而绝不能提前提供给其使用,以防公司年报数据等重要资料的提前外泄。
  最后,必须做好外部信息使用人的保密工作。
  这里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上市公司以外能够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前接触到年报资料的所有部门和个人。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资委、统计、税务、券商和基金的研究人员等。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一律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出现问题,据此问责。在对待国资委、统计、税务等政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提前知晓上市公司财务等经营数据的,可在此之前将主要财务数据预先为投资者做一个业绩快报;而对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东家的各级国资委,因为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在年报披露前要经过大股东审批,而其大股东按照管理权限则必然要将相关情况报备其上级单位国资委,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国资委往往要求其管辖下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每年1月初上报业绩快报,而1月初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年报还未公开披露,因此,各级国资委,凡是需要提前和能够预先知晓年报数据的都应视同外部信息使用人严格管理。对券商和基金的研究人员,更应该严格管理,严防年报信息预先外泄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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