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检查所向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三家家乐福超市各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昆明家乐福两家门店也被查出三方面问题,受到50万元的处罚。(1月30日《新京报》) 老实说,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在当下并不少见。而价格欺诈之所以难于遏制,我以为最根本的还是缺少惩罚性赔偿制度。 乍看起来,最高罚款50万元似乎很给力。但在价格欺诈普遍存在和行政监管不给力的当下,被曝光和被罚款50万元毕竟是小概率事件,未必能够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更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欺诈直接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按《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即便诉诸法律,也只可得到经营者“退还多付部分”价款。价格欺诈缺少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只有忍气吞声自认倒楣,经营者价格欺诈的胆量也就越来越大。 同为侵犯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则不同于《价格法》,前者的追偿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后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正是由于这些
“假一赔一”和“假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制度,商品和食品质量领域才涌现出职业打假人,理直气壮维权的消费者才越来越多。 我建议赋予消费者“诈一赔十”的追偿权利,由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充分调动消费者价格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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