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状况”要想付诸施行,首先面对的就是法规冲突。地方性法规并不拥有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特权。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引发舆论关注的是其中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去年广州和青岛也曾有相关新闻传出,并且也都引发了舆论争议。在转型期的中国,尤其是在个体权利日益勃兴的时代背景之下,国人的婚姻观也在加速转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各自的隐私权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接受。其实不是互查财产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而是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亟须互查财产。 赋予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的立法初衷,正是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而产生的。一是现实生活中不乏一方在离婚前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致另一方权益严重受损的个案。二是离婚诉讼中,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婚内共同财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还嫌不足,司法保障之外的自力救济需要制度支持。在此前提之下的地方探索式立法,是值得认可的。当然,也必须指出,允许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的主要立法指向,是保护妇女权益。广州、青岛、济南这三地的立法试验,实则当地为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而制定的细则。 也正因为这些地方性立法均以《妇女权益保护法》为其上位法,但《妇女权益保护法》仅规定了“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未明确授权各地就“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进行细化。济南等地的地方立法实践,势必遭遇“扩张性解释”甚至“越权解释”的质疑,其执行力也将遭遇挑战甚至是抵制。 这从济南立法的自我限设也可以看出。本来,允许“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其查询的对象应是所有“财产”,但济南立法却限于公司资产、住房和车辆。另一项重要财产存款,并未在互查之列。这或许是因为,银行法已明确了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更是具体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显然并不包括地方性立法。 存款如此,工商、房产、车辆的管理部门,实则也都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设置了各种严格程度不一的保密义务。“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状况”要想付诸施行,首先面对的就是法规冲突。地方性法规并不拥有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特权。有媒体报道,去年广州这一规定施行之后,借助此条款欲查询丈夫财产状况的女方屡屡碰壁。如此看来,济南也难以成为“夫妻互查财产”的法律特区。想要破解在离婚过程中妇女权益容易受损的现实困境,光有地方性立法试验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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