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摇号“摇中不买”不宜惩罚
2011-01-28   作者:白用夏(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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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北京市首次车牌摇号中签率不到10%,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担心——如果摇中不买者“囤号居奇”,将导致以后的摇号中签率越来越低,购车者等待期越拉越长。对此,北京市交通委负责人称,可能针对“摇中不买”者“进一步研究制定惩罚措施”。
  车牌摇号仅仅进行了一次,由于摇号有效期长达半年,真实效果还要过一段时间方能显现,有关方面在此时便对社会担心的事作出反应,其效率值得肯定。但处罚“摇中不买”的说辞,恐怕会让不少市民更加担心。
  买车是个人消费行为,是市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参加或不参加摇号,完全是市民个人的自由;同样,摇号中签后买车或不买车,也还是市民个人的自由。摇号针对的是私家车而不是公务车,购车款100%要由购车者自掏腰包,买车、开车的都是私人,爱摇不摇,爱买不买,有关部门出于善意,提个醒,说些希望和建议倒可以,“进一步研究制定惩罚措施”却大可不必。
  再者说,“摇中不买”的原因本来就是各种各样的,或许申请者原本想买,但摇到号后又不想买了;或者申请者原先手头宽余,但摇号后工作或生活发生变故,钱不凑手了,不分青红皂白让人买车,否则惩罚,岂非笑话?或者申请者原先离上班地点远,中签后却因搬家变得近在咫尺,或者公交直达,觉得没必要养车,因此反悔,难道也要惩罚?
  摇号是为了“治堵”,也是为了控制北京市区汽车流量,“摇中不买”,私家车便添置不成,势必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这种选择,恰好和治堵“药方”——鼓励市民选用公共交通工具,切实控制汽车增量一脉相承。人家这么做不管动机是什么,客观上是配合了“治堵”。判断事情的对错,不应看行为人的动机,而应看其实际效果,“摇中不买”,纵使不值得鼓励,但绝对没理由惩罚。
  摇号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社会有反应,消费者有意见,这些都正常,也因此需要有关方面积极、审慎地修改相关制度和规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矛盾和问题,而不宜草率出台类似“摇中不买要罚”这类新规。否则,只能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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