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市价格欺诈行为要零容忍
2011-01-27   作者: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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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限于国家法律,这次对超市最高处罚额也仅50万元,对于大超市只能算九牛一毛,即超市搞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还是很低的。但通过个案的介入,彰显了国家物价监管机构的决心,也会有效震慑一些无良商家。
  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检司认定,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多种价格欺诈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已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在春节购物高峰的当口,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家级物价监管机关,直接治理大超市的价格欺诈问题,是关涉普通人的生活、给力民生的好事。
  消费者到超市买东西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窝心事:明明货柜上标着低价,付款时却贵出了一大截。更麻烦的是,经常东西买回家之后才发现问题。即便找上门去,超市也会轻飘飘地解释:“以电脑结算价为准”,或者说“优惠期结束了,我们还没改写标签”。
  要治理超市价格欺诈的问题,需要三方面给力。第一,消费者积极维权。法学家有言:为权利而奋斗就是为法律而奋斗。超市的价签上价格明确,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消费者拿着货物直接去结账,那就是“承诺”,此时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超市就得按价签上的价卖。“价格标错”不能成为借口。所以,消费者还得跟超市较这个真,不较真,媒体不可能介入,国家的物价部门也不易掌握信息,进行监管。
  其次,超市自身的诚信建设,标准化管理。诚信经商、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也是各国都认同的理念。中国有“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经商古训。作为世界五百强,家乐福、沃尔玛这样的零售巨鳄,更应诚信经营,服膺起码的商业责任。与其在媒体上做捐款捐物的形象公关,不如踏踏实实地做到诚信经营,不要搞“小动作”,比如用小号字体把168元的商品,标得像16.80元一样。
  其三,在治理价格欺诈上,消费者最寄予希望的还是政府的监管,因为相对于超市价格欺诈的那些损失,维权成本实在不低。所以此次国家发改委的高调监管赢来叫好声一片。
  国家最高物价监管机构,直接出面治理超市的价格欺诈问题,彰显了政府对于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物价问题的重视。受限于国家法律,这次对超市最高处罚额也仅50万元,对于大超市只能算九牛一毛,即超市搞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还是很低的。但通过个案的介入,彰显了国家物价监管机构的决心,也会有效震慑一些无良商家。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经要求全国所有超市、百货等商品零售经营者,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全额清退;对有屡查屡犯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理。事实上,搞价格欺诈不仅是家乐福、沃尔玛等少数超市的“特色”,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普遍性。去年10月,《新京报》曾刊发“来信”反映过类似问题,某超市标价29.8元的商品,结算时电脑小票却显示为49.8元。
  政府监管部门不妨以此为契机进行综合整治,对任何一家超市的任何价格欺诈行为做到“零容忍”,还消费者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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