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1日起,重庆将正式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将导致交强险费率上浮,最高上浮幅度可达60%。这意味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还将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 “酒驾”及其所造成之损害,是汽车时代所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酒驾”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法律的范围内,对酒驾进行严惩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如果按照重庆“每记录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下年该车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记录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下年该车交强险费率上浮30%,每辆车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的规定,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机制设置的合理性就要打问号了。 笔者以为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固然是遏制“醉驾”的一种措施,但绝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说遏制“酒驾”是国家的政治或者法律行为,那么民事、经济、行政和行政责任显然比“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给力”得多,提高民事赔偿和罚款额度或者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甚至醉驾入刑皆属于法治的范畴。如赔偿归受害人,罚款则上缴国库。而用商业的手段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由此增加的保险费却进入企业的“褡裢”。所以,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既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固然在客观上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但车主与保险人在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关系,保险人提高保费属于合同变更的行为,未与车主协商而单方变更,显然与《合同法》合同内容变更需协商的原则相悖,保险人“找个理由就能涨价”是否有点太霸道了呢?有关部门未经听证或者公示程序就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是否也涉嫌利用行政权力为交强险提价、为保险人谋利呢? 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专家、“司法院”终身大法官施文森说:“上天给我们生命是不容易的,我们每个人都应珍惜生命,在醉酒驾车这样的事件发生后,我们不仅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件事件,更要考虑怎样善后,提出合理合情的解决方法,从而在灾难发生后,还能使这个社会更加美好……”。交强险属于非盈利的公益性险种,但据说“不盈利、不亏损”的交强险每年有超过400亿元的暴利,公益险种实际却并不公益。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私人汽车的数量或将超过1亿辆,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却明显落后。笔者以为,“酒驾”需要严惩,措施方法也很多。如江苏省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车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讲,都是“防患于未然”之策,但也绝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酒驾”。换句话说,任何将“酒驾”与交强险费率联动起来的做法不管表面的措辞如何华丽和委婉,恐怕皆难以掩饰变相敛财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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