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莱被罚的启示
2011-01-25   作者:周义兴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英国金融管理局18日以销售投资产品不当为由,宣布对英国巴克莱银行处以770万英镑(约合1230万美元)罚款,要求这家银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英国金融管理局认为,2006年7月至2008年11月,巴克莱银行向超过1.2万名投资者销售两只基金时存在“一系列不当行为”,包括“未能确保销售人员得到相应培训,以(向投资者)解释投资基金所蕴含的风险”,“同时,巴克莱银行在较早发现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如此的监管机关立场对我国理财产品的监管,有着相当的借鉴和启示价值。
  首先以市场监管角度看,不难看出,英国金融管理局之所以要对巴克莱银行作出如此严厉的处罚,是因为银行存在“一系列不当行为”,其中一是,银行没能确保销售人员得到相应培训以向投资者解释基金风险。二是,在较早发现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换句话也就是说,只要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没有将风险向投资者作出充分解释,或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在英国监管当局看来就是银行有错,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过错与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充分、透明的市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及其产品风险的后续有效管理,理应成为理财产品销售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关的后果。而这,对国内市场的理财产品监管来说,无疑有着一定的借鉴和启示含意。
  其次以“卖者有责”角度看,同样从这次巴克莱银行被罚案中可以看出,与国内理财产品相对比较强调“买责自负”原则相比,英国金融管理局更加强调的是“卖者有责”的原则。而其中道理说来也很简单,因为与投资者相比,作为卖者的银行,无论在产品信息与专业知识上,可以说永远是占有市场优势的强者。所以突出“卖者有责”原则,并同时对“买者”——投资者,给予相应的倾斜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可以对“卖者”所可能会有的过度逐利行为形成约束,而且还有利于市场理财产品交易活动公平开展。而这无疑也是巴克莱银行被罚案中,对国内市场监管有着启示价值的问题。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巴克莱:石油行业将加大支出 2010-12-30
· 美国联邦法官批准巴克莱和解协议 2010-08-19
· 巴克莱分析师上调美国银行业评级 2010-08-04
· 巴克莱资本:日参院选举民主党失利或有利日元 2010-07-12
· 巴克莱资本:中国货币政策将促经济软着陆 2010-06-22
 
频道精选:
·[财智]天价奇石开价过亿元 谁是价格推手?·[财智]存款返现赤裸裸 银行揽存大战白热化
·[思想]梅新育:解决失衡何须太心急·[思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关键在政府转型
·[读书]《五常学经济》·[读书]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