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新拆迁条例”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1月19日,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虽然国务院未公布具体条文,但仅就会议公告的内容而言,修改后的草案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在我们看来,新条例的进步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念的变化,二是技术的进步。 理念上的变化缘于条例名称的修正。在原有的条例中,国家从私有主体那里强制获得财产,并不称为征收,而仅仅以“拆迁”这样一个并非法律名词的一般语义的词汇予以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念紊乱。在私人财产面前,行政机关并不具有绝对的处分权,在各个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对于私人财产的征收,都是由议会决定。但由于种种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财产征收制度,却是由国务院通过被俗称为“拆迁条例”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可以决定的。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在全世界都绝无仅有。 当然,这也要考虑到具体的历史情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诞生于1991年,在那个时代,中国城市内的房改还未启动,对于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而言,住房是一种由单位分配的福利,而非专属于个人的财产。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在1991年版的“拆迁条例”中,对于补偿是采取了“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而不是直接采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货币补偿方式。而且就法理而言,政府在福利的处置方面,完全可依照具体的情势进行改变。为了经济发展,为了更好的居住环境,政府出面对这些原本就属于政府的资产进行处置,这并非一种恣意,而是全世界各国都会采用的方式。 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末启动房改之后,住房不再是国家或单位分发的福利,而成为专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2003年的私产入宪是一个分水岭,在这次的修宪中,宪法条文中添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的条款。而且此前在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形式上,拆迁条例都遭到了正当性困境:以拆迁来替代征收,是对宪法的违背;而由行政法规来规定财产征收制度,则是对《立法法》的违背。此次修改,以“征收”取代“拆迁”,而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也让由国务院制定征收财产的条例获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广大私有主体可以不管拆迁条例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对于政府以拆迁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私人财产,则持否定态度。因为在经历近十年的房地产市场腾飞之后,在房产已成为城市居民——甚至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最为重要的财产之后,这样由政府任意处置公民合法拥有的房产的情形就遭到了强烈反对。虽然在不少地区,因旧城改造而引发的房屋征收已不再是市民单方利益受损,而是城市、开发商和原有住户共赢的格局,甚至在不少地区出现了“要想富,靠动迁”的口号,但是原有拆迁补偿条例在程序和相关技术细节上的安排,使得旧的征收制度屡屡成为公众诟病的对象,甚至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刚出台的新拆迁条例在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提高了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的地位。虽然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要获得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这一点似乎与现代法治原理不符,但却通过对征收范围的技术性规定——即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得原本只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事项,必须获得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因为在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专属于人大的权力。 尽管此前新条例在意见征求过程中被人诟病不少,如公共利益界定得过于宽泛、司法权没有得到足够尊重、没有解决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机制问题等。但是,新条例获得通过毕竟朝“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这一目标迈出了关键性一步:从今往后,政府再也不能以“拆迁”这种粗暴方式获得私有财产。虽然此次修改也只是解决了城市的问题,而未涉及农村,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此次修改必将在中国私有财产保护写下浓重的一笔。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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