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高度一致
2011-01-20   作者:银玉芝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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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方早报》报道,针对近期多幅上海地块出让须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引发的关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作出回应: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所谓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申请是否获得批准依照什么标准,谁说了算?无论如何,上海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处置方式的地方规定,都必然受到舆论的普遍质疑。因为按此规定,这些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到期,还处于拍卖阶段就提前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自动收回。这如何谈得上,“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不仅如此,对房屋业主的补偿主动权,也掌握在土地出让人手中。
  若此,规定的不公平是显然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明显伤害。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公众就曾一度对房子未来的命运担忧。好在最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有地才有房,空中楼阁是不存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和房屋产权高度一致。如果必须符合非公共利益,还必须申请续期获得批准才不收回,那土地是否能续期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了相关部门手中。不言而喻,上海的地方规定,其法律效应低于《物权法》。如果其规定和《物权法》冲突,理论上应该按照《物权法》执行。
  谁也不愿意自己的房子未来处于不确定性中。当现实中真的出现类似纠纷时,最终由谁来公正仲裁,谁来保证业主的权益?在地方规定面前,任何独立的个体恐怕都难以应对。因此,不能等到类似问题发生之后,才开始考虑对策。回溯《物权法》备受争议的出台过程,这个问题很早其实就被争论过。最终的《物权法》将这个问题抛给了未来,作为立法的一种智慧,这么做并非不可。其实不仅《物权法》如此,《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原先的法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自动续期”,但几经艰难博弈后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有偿还是无偿续期,什么规定说了算,甚至像上海这样硬是规定无偿收回是否也有可能?从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看,未来的博弈必定还很艰难。但是公理应该战胜权力的自利,作为利益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的权属、收益,应该朝着对公众的保护角度转变。土地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资料,土地制度必须保证全国的统一,绝不能任由地方上私自规定。如果上海和一些城市将生米煮成熟饭,这一恶劣示范或将被纷纷效仿,成为普遍性的游戏规则,到那时解决起来难度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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