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政府转型。要以民富优先为目标,调整国家、企业、居民的分配格局,划分中央和地方在收入分配中的分工与责任,规范行政支出,杜绝公权力的腐败和不合理的收入。
收入分配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难点。收入分配有市场因素,但重要的是政府因素。例如,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不仅与政府追求总量增长的方式相关,而且是这种增长方式的必然结果。“十二五”时期,无论是一次分配还是二、三、四次分配,需要综合治理。而这四次分配都离不开政府。
发挥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导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转型。理顺初次分配关系,重要的是通过政府转型,以民富优先为目标,调整国家、企业、居民的分配格局;建立再分配关系,重要的是通过政府转型,划分中央地方在收入分配中的分工与责任;建立公平的基础制度,重要是通过政府转型,规范行政支出,杜绝与公权力的腐败和不合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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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高劳动者报酬为目标,强化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基本责任 |
目前,初次分配中存在的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行业收入差距过大,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落实等问题,说明政府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必须有所作为。
1.以工资谈判协商为重点建立劳动者报酬的保障机制。由于工资谈判协商机制的长期缺失,劳动者报酬很难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2000-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1.4%下降到39.7%,七年下降了11.7个百分点,劳动报酬占比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水平。从实际情况看,提高劳动者报酬,政府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进劳动报酬协商机制的建立。
(1)健全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由于缺乏有序、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我国企业内的劳资纠纷多以无序方式展开,其中集体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因此,应加快建立企业主、工会、政府三方共同协商的工资谈判机制。尤其要促进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报酬协商机制的建立。同时,修改完善劳动法。加强和细化现有工会和劳动报酬形成机制的相关内容。
(2)以提高农民工工资为重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全体劳动者同工同酬。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根据相关调查,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超过40%的。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意味着这些地区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约3千至5千亿元,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多年累积下来,仅农民工工资欠账这一块,对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就极其巨大。
(3)落实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最低工资、最低劳动条件确定等方面,政府虽然有相关规定,却疏于执行和监管。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应占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但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2009年各省会城市的最低工资多数只略高于30%,今年各地最低工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多数仍未达到国际惯例标准。因此,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完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不可推卸的责任。
2.
以公益性为目标调整国有资本配置。国有垄断行业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的角色不转变,国有资本配置的定位问题不解决,只对垄断性国有企业收租分红,能解决部分问题,但不能解决源头问题。按照民富优先的要求推进政府转型,需要以公益性为目标对国有资本配置进行战略性调整。
(1)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框架下制定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整体方案。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配置于市场领域而不是公共领域。着眼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基本格局,建议加快国有资源配置的结构性调整。比如,要反思央企涉足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国有资本涉足房地产,应主要限定在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领域。
(2)实现行政体制改革与国有资本配置的联动改革,使政府能充分利用国有资本在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中承担重要责任。
3.实行结构性减税。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和中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现状,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改变个人所得税以工薪阶层承担为主的局面,切实降低低收入者税负。下决心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为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报酬、建立劳资协商机制创造条件。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确保底线公平和制度公平的重要基础。这些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差距已成为城乡、地区、不同社会群体实际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以城乡差距为例,如果加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差距,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估计达到5倍左右。为此,建议“十二五”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统筹协调收入再分配。
1.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时期,政府应确定财政支出的民生原则,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初步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格局。
(1)制定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城乡、地区、不同社会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和最低标准,使地方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有一个约束和参照。(2)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地区之间的制度对接。(3)重点保障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要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重在统筹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
2.建立中央地方在收入分配中的职责分工体系。当前的中央地方财税关系主要以激励做大经济总量为导向,各级政府在经济建设上的目标很清楚,但在收入分配关系调节的职责分工上尚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1)明确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分工,使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法定化、可问责。(2)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调整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实现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平衡。
3.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长不低于GDP增长速度。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牵扯到社会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政府是主导力量。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取决于决策层下更大决心冲破两大障碍,一是垄断集团,二是既得利益集团。这关键在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1.严格规范行政支出。过大的、不合理的行政支出成为我国政府转型的突出问题。相关的数字清楚地表明,我国行政支出有很大的压缩空间。“十二五”实现公共财政预算和支出的透明化,形成对财政预算和支出规范的社会监督,使行政成本在现有水平上削减15%-20%是有可能的。这样,政府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的财政压力会明显缓解。只有敢于在行政支出改革上动真格,才能够提振社会对收入分配改革的信心。
2.
确立财产公开制度和透明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无论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还是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确立和保护财产权,都有赖于财产公开和透明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十二五”应当把确立财产公开制度和透明有序的分配秩序作为收入分配治理的重大任务。
(1)在“灰色收入”产生的重点领域实行“阳光工资”。在完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提高收入透明度。
(2)努力建立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健全以权力监督、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大对公务员财产的监督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全社会实行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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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支出的监督,改进财政预算报表,使之易看易懂,以便于人大代表审核财政预算支出,切实监督其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其他用于民生转移支付的比例、额度是否满足保障和改进民生的需求,否决用于豪华楼堂馆所建设等不当支出、不当投资等。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关系民生建设等事项决策的监督力度,提高科学性、公正性。
4.加强收入分配的统计、监管体系建设。我国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国内外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有的说高估了,有的说低估了。难以“准确测量”,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收入构成复杂性导致的,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收入统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缺失。例如,有学者估计,2008年全国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分别达到9.26万亿和5.4万亿。但真正对灰色收入做精确的数量推算很难。因此,无论是治理灰色收入,还是个税改革,关键是要有一套健全的收入分配的统计、监管体系,为政府相关政策出台提供信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