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突显叠加的今天,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慈善法,就必须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新体制、新制度和新机制。
进一步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切实通过制定慈善法,在法律层面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和制约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瓶颈,使得慈善组织,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更加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
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目前,尽管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税收优惠的内容,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环节多、难度大、成本高,应当通过制定慈善法,形成统一、公开、透明的落实机制。同时,在慈善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要通过慈善立法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以不断提升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创新水平。
厘清权界是制定慈善法的切入点。
如果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重点是政府责任,商业保险主要依托企业等营利性领域,那么慈善事业则应当主要留给民间。
慈善,是民事权利主体基于慈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慈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于慈善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规定义务导向。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慈善的主体是民事权利主体,无论是施善者还是受善者都是如此。换言之,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途径,去照顾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处境下的弱势群体和成员,所谓“为政之先,鳏寡孤独”,就是此道理。然而,这完全是公共财政政策的目标,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而不是慈善。慈善立法应当以此为定位,否则,必将导致群己权界不清及法律关系的混乱,并可能从长远导致慈善事业的不可持续发展。
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面对政府、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责任。公信对象的多元化,客观上决定了慈善组织建立公信机制的复杂性:从主体的品格、机构的使命、专业的伦理、组织的效能,到资金的运用、规则的遵守、战略的企划、利益的冲突等诸多环节,都要求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
保障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必然要求进一步提升慈善的透明度。透明度对于慈善组织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保障公信力的实现;二是防止制度性的腐败;三是慈善组织促进自律及自身能力建设。慈善立法要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公开透明机制能够有效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