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综观《办法》全文,从弹出广告到软件卸载到用户隐私保护,几乎无所不包,内容细致且有针对性。比如,《办法》第六条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二)、(三)项,几乎就是为前段时间腾讯、360不兼容事件两大当事者量身定做。 应该说,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都应当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终极目标。但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软件开发业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因此一些互联网经营商在损害消费者利益方面,几乎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 从法律角度上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经营者恶意搭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早已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根据用户的举报,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但现实情况是,腾讯与360之间的纷争爆发后,网民们从没见到有关部门对这场恶性竞争行为作任何介入。 “3Q”之争的升级,不仅折射出中国企业法律意识的薄弱,也显现出网络监管部门的失职和法律的缺位。此次,工信部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无害的,但亦应注意到《办法》实际是建立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在解释与应用《办法》之时,必须以上位法为优先。有时候,对于一些相互间存在严重纠纷的企业来说,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反而更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当人们对互联网以及日新月异网络技术的依赖无限上升时,尤其是当某种网络产品在市场中形成了绝对垄断地位时,整个社会和公众就可能随时被网络或者网络运营商所“绑架”。有鉴于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有必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认真梳理、监管和查处互联网行业日趋泛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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