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司法的“测震器”功能
2011-01-18   作者:吴丹红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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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农民时某因被指控8个月偷逃368万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被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判决生效后又峰回路转,其弟供述,时某是替其顶罪,法院决定重审此案。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该案中主管院长、庭长和主审法官等相关责任人就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进行问责。
  从去年对赵作海错案启动再审程序,到此次的司法问责,河南高院的及时纠错,不仅表明法院有勇气直面自己体系内的问题,也让我们认识到,尽管司法领域各司其职,尽管问题的出现原因很多,但如果每个部门都能守土有责,都能践行“群众路线”,摆脱利益羁绊、维护公平正义,不仅可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也会让更多的人信任法律、选择法律。
  当然也应看到,审判阶段出现的问题,许多时候根源未必在审判本身。审判只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问题解决的下游。社会层面遗留的问题夹杂着法律层面上的困境,传导到了作为神经末梢的案件审判上。当社会纠纷中产生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疏导,累积下来的包袱有可能像“最后一根稻草”,成为司法难以承受之重。即使退缩到刑事诉讼领域内讨论,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在案件的审查判断上仍未脱离“接力棒”模式的老毛病。除非有重大证据变化,否则后一诉讼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确认和配合,纠错功能难以发挥。一旦侦查或审查起诉存在问题,错误地立案或起诉,考虑到未决羁押可能带来的国家赔偿问题,法院只能被动地作出有罪甚至罪重的认定。
  偷逃过路费案的离奇判决,挑战了人们的日常性判断,稀释了社会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如何让审判沟通社情民意?就现行制度而言,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法院有人民陪审员,实际上都能在沟通民意的基础上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只是,人民陪审员“陪衬化”现象,使他们并不能像制度预设那样参与重大案件的决策,而不参加庭审过程的庭长、主管院长等审委会成员却有实质上的决定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也只限于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不包括普通刑事案件。其实,此类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的案件,恰恰最需要有随机选取的普通民众以自由、诚实和秉承良知的参与,并发挥其在合议中对案件的影响力,同时监督法官的审判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作为社会公正的“测震器”,司法的敏感神经能感受到许多社会问题的症结,因此也可以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司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质量,不断丰富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方式,正义的实现就会更加直观,法治的前景也会多一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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