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看待“土地期满收回”
2011-01-17   作者:冯海宁(北京,媒体从业者)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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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掀起了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1月16日《扬子晚报》)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何去何从?这个问题尽管争论了数年,但仅仅停留于口头争论,没有想到上海竟然明确规定“土地期满收回”。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未见上海方面公开,这就让人对上海此做法产生不少质疑:谁授权上海如此规定的?真实意图究竟是什么?
  尽管不少法律涉及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收回”问题,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都涉及“期满收回”,但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地方政府自己想收回就能收回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么多法律支持土地期满续期,而上海有关方面却私自规定“土地期满收回”,显然,这有违法律的意志。
  “法无授权即禁止”,在国家土地期满续期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地方政府显然不能自己贸然制定“游戏规则”,必须要按照现有法律办事,否则,不但让土地问题更为复杂,也会因为涉嫌违法而遭遇舆论质疑。
  如果“土地期满收回”,不仅意味着建筑寿命只有40年或70年,而且影响到了公民住房权益。因而,土地期满后何去何从,续期付费还是不付费,或者说付多少,理应通过立法来明确,而不是任由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想法制定游戏规则。
  让人忧虑的是,早在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就已经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样的规定,而公众竟然不知。政策不够公开透明,公众必然担忧这样的规定背后隐藏着伤害公众权利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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