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报道,河南禹州市一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八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日前,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报道,一些专家提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缴纳而拒缴、逃缴、少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缴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司机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被发现,只需加倍补缴过路费,而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偷逃通行费行为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疑问。尽管如此,时某因偷逃通行费被判无期徒刑,依然得到不少网民的同情。
笔者以为,部分网民对时某偷逃通行费被判无期表示同情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众对当前高速公路收费上存在的种种乱象的不满。从某种意义上说,高速公路属于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来自公众缴纳的税款,广大车主作为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高速公路不应再以通过收取通行费向其重复收费;另外,当前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普遍较高,而高额通行费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公众却并不知情;部分高速公路还存在利用收费养闲人等加大收费成本现象。从近些年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不少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已满却依然继续收费,而公众与车主对此却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手段。在此情形下,公众对当前高速公路收费存在各种乱象的不满,就容易转化为对于像时某这样偷逃通行费搞运输的车主的同情。
人们常说,“最好的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所以,要能从根本上减少类似时某这样偷逃通行费搞运输的现象出现,除了依法予以惩处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降低公路通行费等方式降低车主运营成本,使其依法经营依然有利可图。而通过进一步加大高速公路收费的透明度,强化有关部门与公众对于高速公路收费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力度,尽快整治高速公路收费上存在的各种乱象,则是切实维护公众与广大车主权益之所需。当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制定得公平合理,收费上存在的各种乱象得到有效治理,公众与广大车主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违法行为也就再难得到人们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