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重庆宣布将要开征高档房产税时,小潘称为“狼来了”,而重庆的房产税真的是一只狼吗?
重庆准备实施的特殊房产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财产税,而是一种只针对高房价的类似于高消费的特别消费税,就如中国曾出台过宴席税这类特别消费税一样,只针对于一种高消费的行为。但宴席税类的特殊消费税并没有真正的实行过,犹如昙花一现,估计重庆的这种特殊房产税也会落个同样的结果。
一、中国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日益增长的物质消费能力在不断的提高过程之中,今天看来是一种高消费的现象,明天就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于是这种看似高消费的行为就在短期内迅速变成了一种大众消费,特殊消费而征税的意义自然就消失了,因此这项政策也许今天尚未取消却只是昙花一现了。
二、旨在针对于富人的高消费行为的征税通常除了会推动财富的转移之外,不会对经济增长带来好处,于是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削减或取消遗产税、赠予税等单纯针对于富人并希望能用征税调节贫富差别的法律。
针对于富的消费征税本意是用于调节贫富差别,以富补贫,但中国的税收收入并非大头在转移支付,并非大头在公共福利,而是将重点用于行政开支和投资建设,这就杀富而不济贫,失去了调节的作用。
三、重庆的特别消费税以何为标准确定基数?黄市长似乎用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为标准。何为市场平均价?即市场中正在销售的商品房不论地点位置、不论房屋质量标准、不论精装与非精装的总面积与总销售额的平均关系,这个平均价用于衡量与判断宏观的经济是有用的,但用于微观或指导税收并作为纳税的基数标准则是荒谬的。
中国是个非完全市场化的国家,在销售的房屋却被分割成了商品房与非商品房多个部分,在购买时有限制和区分,在销售时也有限制和区分,而这些可以买卖但非“商品”的商品其平均的价格又在哪里呢?我不知道重庆市的妙招何在,但我知道这一定是不合理。
四、如果没有评估做基础,那么纳税征收对象的房屋是按现值算还是按购买价计算,如果是毛坯房是否还要单独另计算精装修的费用?早期购买的房屋在后期价格变化中又如何计算……后续的问题尚有许许多多。
五、征税能解决房价问题吗?征税能解决财政收入对土地收入的依赖问题吗?征税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吗?结论是明确的,都不能。标准定低了会大量伤及中产阶级;标准定高了则纳税成本极高但收益极低,因为应纳税的比例太低且分散,纳税收缴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