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政府运营,总是要收税,先前我们也已经论证过,从土地中收税,“公正有效”(亨利·乔治的观点)而且“危害最小”(弗里德曼的观点)。 但是具体收法却有所不同——一种像中国香港,一次性收取70年使用费;另一种像美国和大多数国家,每年收取一次房产税。或许还会有第三种,即重庆即将试点的费上加税,这是闻所未闻的事情,这证明我们总是有勇气摸石头过河,进行前无古人的伟大试验。但是本着科学的态度,在试验结果出来之前,我也无法置评,所以姑且只讨论前两种情况。 香港模式下,购房者一次性支付了房屋的造价与土地70年的使用费,70年内无其他费用;美国模式下,购房者仅支付了房屋的造价(可能还部分包含土地的价值),然后每年要缴一笔不菲的房产税,同样作70年考虑比较的话,之后还有遗产税问题。 结论是显而易见的,用每年支付房产税的方式,取代一次性支付70年使用费的方式,一定会降低名义房价,但未必能降低总的住房支出。如果把未来每年支付的房产税当作按揭款,再作贴现计算的话,恐怕要大大超过一次性支付70年使用费的款项。 此外,我们还应当搞清楚一点,在比较香港与美国房价高低,比较房价/收入比、房价/租金比一些指标的时候,不能只看名义房价。或者把美国房产税贴现计入房价,或者把美国房产税从租金收益中扣除,否则只会推导出一些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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