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年底以来,安徽省宿松县一些个体经营户被要求到公安局孚玉镇派出所交500元钱的“赞助费”。如果不愿交,警察便会说:“你自己看着办,反正就是一种长远的感情投资”。而且,派出所在收钱后也不给发票。(1月11日中国之声) 其实,2008年11月,陕西神木大柳塔公安分局也曾在“花钱买平安”的名义下,向当地70余名煤老板收取 “赞助费”300余万元。 地方公权力部门向公民摊派“赞助费”,是在利用国家公器寻租,这钱与其叫“赞助费”,毋宁叫“保护费”,这哪里是“长期感情投资”,分明是毒化警民关系。从根本上说,这也扭曲了公权源于公众、服务于公众的法治本义,使之异化为公权私相授受的关系。 在媒体介入后,一则,派出所所长表示:赞助费很可能是下属保安公司收取的“保安服务费”,并非是正式民警收费。原来,这又是“临时工”惹的祸。二则,宿松县公安局已表示:费用全部退回,责成县保安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超范围收费”上门做出解释,并严肃处理责任人。 这个解决方案看似圆满,却回避了问题的关键,甚至给了“赞助费”合法的生存空间———改名“保安服务费”,只需要处理“超范围收费”。当地警方表示:因为警力不足,所以才成立了保安公司,所以才要收钱。这个理由与大柳塔公安分局收“赞助费”的理由如出一辙。 但是,《人民警察法》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如果觉得经费和警力不足,应向财政要求,而不是把主意直接动到纳税人头上。纳税人之前已然纳税,就有权享受公共服务,再向他们收费,无论叫什么名称,都是重复征税,都是非法的。 在摊派“赞助费”的新闻里,公众始终弄不明白:是执法真差钱,还是自己想要钱?问题的本质在于纳税人的权利缺位:既无力向没有法律依据的摊派说“不”,对关涉切身利益的公共投入也缺少发言权。所以,在纳税人“权利无知”的大幕后,有些公权部门尽可以一边大声哭穷,一边巧立名目,征收法外之费。 宿松每位个体经营户被迫交的500元“感情投资”也罢,神木向70余名煤老板收取的300余万元的“平安费”也好,背后都是公民权利缺失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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