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勿忘"税收法定"原则
2011-01-11   作者:晏扬(浙江,编辑)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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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沸沸扬扬的房产税终于有了确切消息: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日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将加强财税调节,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就征收房产税正式公开表态。据悉,财政部已原则同意重庆开征房产税,具体实施方案由地方政府制定,重庆市有望在今年一季度出台文件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
  房产税先在重庆、上海等城市试点,然后推向全国,这似乎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但这种板上钉钉却让人倍感疑惑:虽然现在只是试点,但以后要推向全国,并难免涉及普通商品房,那么,是否开征房产税应该由谁说了算?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没通过房产税。其次,虽然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过《房产税暂行条例》,但在该条例中,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现在面向居民非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新税种,所以不应绕过“人大关”,而《房产税暂行条例》亦不能作为征税依据。难道财政部原则同意、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就能征税吗?难道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事项,都可以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吗?
  税收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税收方案理应付诸民众讨论,充分吸纳民意。更重要的是,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条款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采取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的重要性,通过车船税法改革可窥一斑。车船税法草案漏洞频出,很多条款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该草案幸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那里遇阻。否则,这个塞进了部门利益“私货”的车船税法草案,岂不要稀里糊涂地通过、堂而皇之地实施?实际上,此前很多税收立法和改革都绕过了“人大关”,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必须改变。
  很多人可能天真地以为,开征房产税是为了打击炒房、抑制房价。实际上,无论是此前发改委官员表示“开征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还是财政部官员强调“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抑或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开征房产税的积极乃至欣喜态度来看,开征房产税的首要意图都在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至于房产税会不会“顺带”抑制房价,实在让人无法乐观。“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大家都懂,此外还有两个最朴素的判断:其一,开征房产税意味着政府从房地产市场获得了更多的收入,这个收入不可能凭空产生,而只会以抬高房地产市场成本为代价,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上;其二,如果房产税既能增加政府收入又能抑制房价,如此两全其美的“灵丹妙药”会等到现在才用吗?关键是,不管能否抑制房价,开征房产税都要讲求程序正当,不能将“税收法定”原则抛诸脑后,不能想征就征。
  一直力挺房产税的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贾康说,由于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碍,房产税改革难以在争议中解决,最好的方式是暂且搁置争议,尽快开征房产税,然后再开明地讨论。财政部的专家自然希望多收税以增加政府收入,但贾所长的这番高论实在让人看不懂。对开征房产税持有异议的人,并非都是什么“既得利益者”,相反,很多无房族更担心房产税助推房价,让他们更加买不起房,即使他们的租房费用,也势必会随着房产税开征、房屋保有成本增加而增加。民众对开征房产税有争议,这个争议岂能搁置不管。事先不征求民众意见,等房产税开征之后再“开明地讨论”,这样的“开明”分明是“替民做主”的惯性思维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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