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离执法还有多远
2011-01-10   作者:史燕君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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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中国诞生已经近两年半,与出台时的普遍赞赏不同,《反垄断法》一直落而不实的执法状况一度把这一新法推至风口浪尖。
  2011年初,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相关执法主体陆续出台相关配套规章,为真正执法“热身”。

  执法铺垫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共计5部规则,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些配套规则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产生,是执法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对该法的进一步细化,如工商局出台的3个反垄断法案就是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提高其在反垄断法执法方面的可操作性。
  “5部配套规则一起出台,对于我国完善《反垄断法》来说是一件好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从该法本身来讲,就是一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法律,配套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使之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法学博士郭光东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全文一共五十七条,加起来不到7000字,从一开始《反垄断法》就是一部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抽象化概念,现在出台的这些配套措施并不足以弥补整个法律的空白。

  向谁执法

  对于新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表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通过价格政策的调整来解决,因此不属监管范围之内。
  对此,郭光东告诉记者,我国《反垄断法》实现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跨越的最大的阻碍就是以“央”字头国企为代表的行政垄断的存在,而这些恰恰是被排除在我国《反垄断法》之外的。“反价格垄断不反政府定价,从开始就注定了这是一部先天有疾的法律。”
  郭光东表示,同样是支持反垄断,不同的群体有着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寄希望于得到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而多数垄断国企则是为了反对“外资垄断”,这背后也不排除对扫除外资后“独霸一方”的期待。“只有相关部门从自身利益中果断抽身,全无利益瓜葛,才能真正打击那些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垄断行为。”
  但是这点在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宋颂兴看来,这些行政垄断都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但政府定价应该做到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定价兼顾企业、政府和群众的利益。

  谁来执法

  1月5日,在第二届全国商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上,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公布一组数据称,2010年,商务部共进行经营者集中立案前商谈100余次,接受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130多起,立案近120起,与往年相比,数量有大幅增长。
  但在张马林看来,虽然这一数据与往年相比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是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数量差距仍然很大,一方面与中国《反垄断法》法律系统不完善有关,另一方面与执法主体分散、不明确有关。
  根据国务院规定与授权,掌握执法权的执法机构由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三个部门组成,工商局负责除价格卡特尔(即价格垄断协议)的大部分垄断协议的禁止和查处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和查处工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执法工作;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则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多机构执法往往会陷于有困难互相推诿,有好处争破头皮的尴尬境地。”张马林向记者举例,“如串通投标,涉及抬高标价和压低标价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问题,是垄断协议的一种,但也可以属于价格垄断行为,而前者是属于国家发改委的管辖范围,后者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制的范围。”他指出,最好是设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由多个机构共同执法,这种分散、复杂被肢解的执法体系反而增加了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各执法机构的难度,造成“踢皮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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