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垄断是创新与竞争的常态
2011-01-07   作者:周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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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之际,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新规定的成文法依据则是2008年的《反垄断法》,它基本上全盘采纳了欧美主流反垄断理论,对所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价格策略与价格协调机制作出了全面限制,其篇幅也数倍于旧规定。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理论出发点是完全竞争模型,而所谓完全竞争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即便是近似的成立),它只是早期经济学家为绕过某些数学困难而做出的随意简化,不幸的是,这一简化对人们理解市场的真实运行机制造成了严重误导。
  在所谓完全竞争状态下,每种商品都有无数无差别的卖家,他们出售的商品质量上毫无差别,其产量决定也无法影响价格,因而也无法实施独特的价格策略;然而,对商业史稍有了解便会知道,大量无差别厂商的市场状态是不可能长期持续的,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没有独特之处的小厂商会迅速被吞并,即,任何一种商品,如果没有实施差异化的空间,其市场很快会被极少数厂商所垄断,中小厂商得以立足的诀窍便是实施差异化和寻找特殊生态位,也就是为自己构筑垄断地位。奇妙的是,一个高度竞争市场的存在前提是,其中每个厂商都必须拥有相当强的垄断地位,这是多么矛盾啊;但这一矛盾仅对书呆子经济学家才是矛盾,因为他们把垄断看作竞争的对立面,而没有理解在真实市场中,垄断恰恰就是厂商展开竞争的一种方式,而且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方式。
  有人或许会问,那能不能把每个厂商的垄断力限制在某个水平,从而确保任何一两家厂商都不会占据大半市场份额呢?确实可以做到,代价是压制创新并阻止规模经济发挥作用,而实施的手段就是不断地摧毁那些成功的企业。
  当你开发出一种成本更低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后,或者寻找出一种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组合服务的商业模式后,并购常是实现这些创新之价值的唯一可行途径,而有机扩张在资本开支和推行速度上都将大为不利;产业史上,无论技术、管理还是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其实现扩散和替代的各种途径中,并购历来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而反垄断法将压制这一过程,尤其是那些依赖于规模经济才能发挥作用的创新。
  反垄断与创新在根本上就是相抵触的;不妨把创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已有商品的局部改进,即所谓的微创新,第二类是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满足此前由其他商品来满足的需求,比如汽车相对于铁路,第三类是挖掘出一种全新的需求并加以满足,比如太空旅行;对于后两类,创新者实际上从零开始建立了一个新市场,他当然是对之拥有“支配地位”的垄断者,即他从一开始就成了全民公敌。
  实际上,每个创新者从他构思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的那一刻起,最关切的事情莫过于如何确保其创新价值不被大批模仿者迅速淹没,如果他不能满意地回答这个问题,他很可能早就打消了动手的念头;创新者愿意在初期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冒巨大风险,推广期中赔本销售,全赖于对未来规模经济和垄断地位所能带来回报的期望,这也是为何前辈们会想出用专利法去保护创新者,而反垄断法的作用直接相反,将把无数创新掐灭在最初闪念之中,有趣的是,这两套法律居然能共存于同一个体系。
  那么,能不能通过恰当的甄别,既打击阻碍创新的老垄断者,又保护乃至鼓励创新垄断者呢?显然,决策者和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他们能做到,但再一次,这只是理性的僭妄,经济学家确实煞有介事地通过替代性分析和弹性分析之类的工具去甄别“好的”和“坏的”垄断,但所有这些分析的前提都是:商品集合和生产/商业模式集合是给定的,然而顾名思义,创新就是“一般人想不到的”,潜在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注定不可能被纳入经济学家的分析范围之内,而反垄断最大的伤害,恰在于妨碍潜在的创新得以实现。
  因此,除非你压根否认有创新这码事,或者自认为上帝因而能窥见未来的创新并将其纳入商品和生产模式集合加以分析,否则你注定不可能甄别好的和坏的垄断,不可能知晓打击英特尔的定价策略究竟是保护了创新还是保护了落后;所以,假如我们和波普一样相信这个世界是开放的,创新是可能的,那就让我们抛弃那套陈腐谬误的完全竞争理论和以之为基础的反垄断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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